但是,被告人的情節不符合不起訴條件,雙方達成協議,被害人諒解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建議人民法院對被告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看情況吧。壹般情況下,如果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感情輕微,檢察院可以不起訴。如果雙方達成協議,被害人諒解,從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之日起,被告人可以被釋放。
持諒解書刑事拘留最長可達37天,其中7天是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期限。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串供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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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真誠悔罪並取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可以和解:
(壹)因民事糾紛,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刑事案件,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二)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瀆職以外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條雙方達成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審查和解的自願性和合法性,並主持制作和解協議。
第二百九十條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