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人民法院指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縣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由院長、副院長和法官組成,下設刑事法院、民事法院和經濟法院,設有壹名院長和壹名副院長。基層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地區、人口和案件設立若幹人民法庭。基層人民法院審判第壹審刑事和民事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規定的除外。除審理案件外,還處理不需要開庭審理的民事糾紛和輕微刑事案件,指導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人民法院對法律事務作出的是否立案等程序性決定,稱為裁定;審理案件的實質性決定稱為判決。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實行合議制,由審理案件的法官和人民陪審員合議。人民法院設立審判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審判委員會的任務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或者疑難案件以及與審判工作有關的其他問題。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成員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任免。人民法院院長發現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在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上有錯誤的,必須提交審判委員會處理。人民法院院長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和審判員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免。在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需要更換人民法院院長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助理法官由同級人民法院任免。人民法院還有書記員、執行員、法醫、司法警察。各級法院要接受同級地方黨委政法委的領導。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縣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由院長、副院長和法官組成,並設立刑事法庭、民事法庭和經濟法庭。如果妳的情況比較復雜,網站還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妳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壹審民事案件: (壹)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地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