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報案。就本案而言,應向派出所或110報警,由派出所或刑警隊處理。
(二)立案偵查。壹是立案審查,確保刑事案件被批捕。情況緊急,可以先控制嫌疑人並辦理拘留手續,再審查是否屬於刑事案件。如果是刑事案件,應當立案,向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申請對被控制的犯罪嫌疑人進行刑事拘留。如果嫌疑人在逃,可以網上追逃,抓捕。其次,刑事拘留期限壹般為3日,重大案件可延長至7日。多人、多人、多人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刑事拘留可以延長至30日。
(3)逮捕。第三,案件基本查清。犯罪嫌疑人供述,證據確鑿或者沒有供述,但證據確鑿的,應當在刑事拘留期滿前報同級檢察院批準逮捕。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7日。發現證據不足的,應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在犯罪嫌疑人羈押期限屆滿時變更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證據確鑿的,應當批準逮捕,公安機關應當執行逮捕。批捕後繼續偵查完善,兩個月內移送同級檢察機關公訴部門依法起訴。公訴部門審查後,將依法向同級法院提起公訴。
(四)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時,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5)審判。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如果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的副本或者照片,應當決定開庭審理。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公開審理第壹審案件。
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來,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指控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審判時,辯護律師為被告辯護。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壹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壹個半月。有刑事訴訟法第163條規定情形之壹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壹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