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汾工程建設招標網公共機構節能條例概況;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促進公共機構節能,提高公共機構能源利用效率,發揮公共機構在全社會節能中的示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三條公共機構應當加強能源利用管理,采取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的措施,降低能源消耗,減少和制止能源浪費,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條國務院節能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在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推進、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國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節能主管部門在同級節能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同級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系統主管部門應當在同級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指導下,開展本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第五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開展公共機構節能宣傳、教育和培訓,普及節能科學知識。
第六條公共機構負責人對本單位的節能工作全面負責。
公共機構節能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節能目標完成情況應當作為公共機構負責人考核的內容。
第七條公共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機構節能管理規章制度,開展節能宣傳教育和崗位培訓,增強員工節能意識,培養節能習慣,提高節能管理水平。
第八條公共機構節能工作應當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公共機構浪費能源的行為,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九條對在公共機構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節能規劃
第十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節能中長期專項規劃,制定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
縣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應當包括所轄鄉(鎮)公共機構的節能內容。
第十壹條公共機構節能規劃應當包括指導思想和原則、能耗現狀和問題、節能目標和指標、節能關鍵環節、實施主體、保障措施等方面內容。
第十二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每年落實本級公共機構節能規劃確定的節能目標和指標。
第十三條公共機構應當結合本單位的能源消耗特點和上壹年度的能源消耗情況,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計劃,采取有針對性的節能管理或者節能改造措施,確保節能目標的完成。
* * *公共機構應當將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備案。
第三章節能管理
第十四條公共機構應當實行能源消費計量制度,區分能源消費類型,在能源消費系統中實行能源消費分戶、分類、分項計量,對能源消費進行實時監測,及時發現和糾正能源浪費。
第十五條公共機構應當指定專人負責能源消耗統計,如實記錄能源消耗計量原始數據,建立統計臺賬。
* * *公共機構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提交上壹年度能源消耗情況報告。
第十六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不同行業、不同系統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的綜合水平和特點,制定能源消耗定額,財政部門應當根據能源消耗定額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標準。
第十七條公共機構應當在能源消耗定額範圍內使用能源,並加強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過能源消耗定額用能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作出說明。
第十八條公共機構應當按照國家關於強制采購或者優先采購的有關規定,采購列入節能產品和設備政府采購目錄和環境標誌產品政府采購目錄的產品和設備,不得采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和設備。
第十九條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完善節能產品和設備的政府采購清單,優先采購獲得節能產品認證證書的產品和設備。
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節能產品和設備政府采購目錄中的產品和設備納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
第二十條公共機構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維修改造,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建築節能設計、施工、調試和竣工驗收的規定和標準,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審批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嚴格控制公共機構建設項目的建設規模和標準,統籌考慮節能投資和效益,對建設項目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未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的項目,不得批準或核準建設。
第二十壹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級公共機構既有建築節能改造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二條公共機構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能源審計,對用能系統、設備的運行和能源利用情況進行技術經濟評價,並根據審計結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三條能源審計的內容包括:
(壹)查閱建築竣工驗收資料和用能系統、設備臺賬資料,檢查節能設計標準的執行情況;
(二)檢查電、氣、煤、油、市政供熱等能源消耗計量記錄和財務票據,評價能源消耗總量、人均能源消耗和單位建築面積能源消耗;
(三)檢查用能系統和設備的運行情況,審查節能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四)檢查前次能源審計中合理用能建議的落實情況;
(五)找出具有節能潛力的用能環節或部位,提出合理用能建議;
(六)審查年度節能計劃和能耗限額的執行情況,核實公共機構超能耗限額用能的說明;
(七)審查能源計量器具運行情況,檢查能源消耗統計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第四章節能措施
第二十四條公共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用能系統節能運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加強用能系統和設備的運行調整、維護和檢測,實施低成本和無成本節能措施。
第二十五條公共機構應當設置能源管理崗位,實行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關鍵用能系統和設備的操作崗位應當配備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十六條公共機構可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委托節能服務機構進行節能診斷、設計、融資、改造和運行管理。
第二十七條公共機構選擇物業服務企業,應當考慮其節能管理能力。公共機構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應當明確節能管理的目標和要求。
第二十八條公共機構實施節能改造,應當進行能源審計和投資收益分析,明確節能指標,並在節能改造後,對節能指標進行評估和計量綜合評價。
第二十九條公共機構應當降低空調、計算機、復印機等用電設備的待機能耗,並及時關閉用電設備。
第三十條公共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空調室內溫度控制的規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風,提高空調運行管理水平。
第三十壹條公共機構電梯系統應當實施智能控制,合理設置電梯開啟次數和時間,並加強運行調節和維護。
第三十二條公共辦公建築應當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節能的照明燈具,優化照明系統設計,改進電路控制方式,推廣應用智能控制裝置,嚴格控制建築外部泛光照明和外部裝飾照明。
第三十三條公共機構應當重點監測網絡機房、食堂、開水間、鍋爐房等部位的能耗,並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三十四條公共機構應當按照標準配備公務用車,優先選用低能耗、低汙染、清潔能源的車輛,嚴格執行車輛報廢制度。
公共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公務用車,制定節能駕駛規範,實行自行車能耗核算制度。
公共機構應當積極推進公務用車服務社會化,鼓勵工作人員乘坐公共和非機動車出行。
第五章監督和保障
第三十五條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級公共機構節能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內容包括:
(壹)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計劃的制定和實施情況;
(二)能源消耗的計量、監測和統計;
(三)能源消耗定額的執行情況;
(四)建立節能管理規章制度;
(五)能源管理崗位的設置和能源管理崗位責任制的落實情況;
(六)用能系統和設備的節能運行情況;
(七)開展能源審計;
(八)公務用車配備和使用情況。
對節能規章制度不健全、用能嚴重超過能耗限額的公共機構,要進行重點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公共機構應當配合節能監督檢查,如實說明有關情況,提供相關資料和數據,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三十七條公共機構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報,並由有關機關對該事業單位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壹)未制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規定將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備案的;
(二)未實行能源消費計量制度,或者未區分能源消費類型,對能源消費系統進行分戶、分類、分項計量,實時監測能源消費情況的;
(三)未指定專人負責能源消耗統計,或者未如實記錄能源消耗計量原始數據和建立統計臺賬的;
(四)未按照要求報送上壹年度能源消耗報告的;
(五)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未向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作出說明的;
(六)未設置能源管理崗位,或者關鍵用能系統、設備操作崗位未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
(七)未按照規定進行能源審計,或者未根據審計結果采取提高能源效率措施的;
(八)拒絕或者阻礙節能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八條公共機構未執行節能產品和設備政府采購目錄,未按照國家強制采購或者優先采購的規定采購列入節能產品和設備政府采購目錄的產品和設備,或者采購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和設備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通報。
第三十九條負責審批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部門批準或者核準未通過節能評估和節能審查的公共機構建設項目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公共機構開工建設未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的建設項目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整改;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條公共機構違反規定超標、超編購置公務用車或者拒絕報廢高能耗、高汙染車輛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由本級人民政府行政機關依照有關規定采取措施予以收回、拍賣、責令退回。
第四十壹條公共機構違反規定用能的,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出具節能整改意見書,公共機構應當及時落實。
第四十二條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公共機構節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懲處。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自2008年10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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