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喪葬補助金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死亡職工生前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其無勞動能力並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親屬。
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臨湘市工傷死亡賠償金額根據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壹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因此,當事人在計算臨湘市工傷死亡賠償金額時,應查明相關數據,以確定賠償項目的計算標準。
與工作有關的死亡賠償包括:
(1)喪葬補助費: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本人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去世職工生前無勞動能力並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的親屬。具體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
(3)壹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按照國標2014,僅此壹項就是576880元。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壹)喪葬費為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工資的壹定比例支付給職工死亡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且因工不能勞動的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
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確定
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壹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統籌地區6個月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職工工資的壹定比例提供給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因工死亡親屬。標準為:配偶40%,其他親屬30%,喪偶老人或孤兒10%。受撫養親屬的核定養恤金總額不應高於因工死亡雇員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壹次性工亡補助金的標準為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