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或近親屬之間故意傷害犯罪的案件很多,但考慮到雙方的特殊關系,與在社會上犯罪區別對待。婚姻不是免責條件。如果存在婚姻關系,則要求詐騙罪的主體是未結婚的雙方當事人,這顯然違反了刑法關於詐騙罪作為壹般主體的規定。
準確辦理以婚騙財案件,區分不道德婚姻與婚姻詐騙犯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認定和判斷:
第壹,從犯罪故意產生的時間來看,婚姻騙財的犯罪故意往往發生在婚姻關系確立之前,非法占有他人錢財的犯罪故意是婚姻詐騙罪的重要構成要件。
二是在客觀行為上,采取捏造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被害人的信任。行為人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物後,將該財物用於個人揮霍。行為人為了掩蓋詐騙事實,取得被害人的信任,有時會在被害人身上花壹小筆錢,但這筆錢仍然由行為人個人控制和支配。
第三,從被騙財產的歸屬來看,被騙財產是壹方的婚前財產或與被害人有關系的其他人的財產,不屬於婚姻關系確立後夫妻雙方的* * *財產。
第四,犯罪發生後,參考被害人的態度,司法機關可以考慮是否有必要對該犯罪提起公訴,從而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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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壹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或者“數額特別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