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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繼元要判多少年

文書正文

當事人信息

公訴機關溫嶺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男,****年**月**日出生於浙江省溫嶺市,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浙江省溫嶺市。因本案於2020年10月21日被溫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依法逮捕,羈押於溫嶺市看守所。經本院決定,於2021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袁偉力,浙江法校(溫嶺)律師事務所 律師。

被告人陳燕,女,****年**月**日出生於浙江省溫嶺市,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浙江省溫嶺市。因本案於2020年10月21日被溫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依法逮捕,羈押於溫嶺市看守所。經本院決定,於2021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張和剛,湖北今天(恩施)律師事務所 律師。

被告人劉繼元,男,****年**月**日出生於吉林省榆樹市,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吉林省榆樹市。因本案於2020年10月21日被溫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陳露丹,女,****年**月**日出生於浙江省玉環市,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浙江省玉環市。因本案於2020年10月28日被溫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衛紅,女,****年**月**日出生於浙江省溫嶺市,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浙江省溫嶺市。2009年5月20日因吸毒被溫嶺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6年5月16日因賭博被溫嶺市公安局罰款500元;2021年1月13日因賭博被溫嶺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懷孕不執行)並處罰款五百元。因本案於2020年10月26日被溫嶺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被告人王紅超,女,****年**月**日出生於吉林省磐石市,漢族,本科文化,居民,住天津市東麗區。因本案於2020年12月18日被溫嶺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金千軍,浙江法校(溫嶺)律師事務所 律師。

審理經過

溫嶺市人民檢察院以臺溫檢壹部刑訴〔2021〕45號起訴書指控被被告人*****、陳燕、劉繼元、陳露丹、王衛紅、王紅超犯開設賭場罪,於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後,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並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溫嶺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楊麗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袁偉力、被告人陳燕及其辯護人張和剛、被告人劉繼元、陳露丹、王衛紅、被告人王紅超及其辯護人金千軍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0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20日期間,被告人*****夥同陳燕在微信、支付寶上建立賭博群並制定賭博規則,招攬20人以上的賭博人員在群內賭博,招攬被告人王紅超、劉繼元、陳露丹、王衛紅等人充當發包手,由發包手在賭博群內發每個金額人民幣185元且限定7個人搶的紅包,後賭博群內參賭人員按照賭博規則,由搶到最大或最小紅包金額的人返還人民幣200元給發包手,差額人民幣15元作為賭場抽頭獲利(其中發包手分到人民幣3元,*****和陳燕平平分剩余的人民幣12元)。賭場開設期間,被告人王紅超、劉繼元、陳露丹、王衛紅分別累計發出715個紅包、362個紅包、325個紅包和447個紅包,賭資額達人民幣342065元,賭場抽頭獲利至少為人民幣27000余元。除去賭場為獎勵賭博人員的開支等外,被告人*****非法獲利人民幣10510.50元,被告人陳燕非法獲利人民幣10510.50元。被告人劉繼元參與期間,賭場賭資額***計人民幣222925元,被告人劉繼元非法獲利人民幣1086元;被告人陳露丹參與期間,賭場賭資額***計人民幣208495元,被告人陳露丹非法獲利人民幣975元;被告人王衛紅參與期間,賭場賭資額***計人民幣208125元,被告人王衛紅非法獲利人民幣320元;被告人王紅超參與期間,賭場賭資額***計人民幣160210元,被告人王紅超非法獲利人民幣2145元。

2020年10月20日,溫嶺市公安局石塘鎮派出所民警在本市××鎮××幢××單元××室抓獲被告人*****,在××街道××村××號抓獲被告人陳燕,在××××美發店抓獲被告人劉繼元。2020年10月27日,溫嶺市公安局石塘鎮派出所民警在××街道××村路邊抓獲被告人陳露丹;2020年10月25日,被告人王衛紅經民警電話傳喚到石塘派出所接受調查;2020年12月18日,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新家園派出所民警在××××路邊抓獲被告人王紅超,石塘派出所民警於2020年12月24日將被告人王紅超帶回溫嶺。被告人*****、陳燕、劉繼元、陳露丹、王衛紅、王紅超歸案後,均如實供述其涉案事實。

被告人陳燕、劉繼元、陳露丹、王衛紅、王紅超自願認罪認罰,被告人陳燕認可公訴機關提出的對其所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的量刑建議;被告人劉繼元、陳露丹認可公訴機關提出的對其所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適用緩刑,並處罰金的量刑建議;被告人王衛紅認可公訴機關提出的對其所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的量刑建議;被告人王紅超認可公訴機關提出的對其所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壹年,並處罰金的量刑建議。

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認可公訴機關提出的對其所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九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的量刑建議。公訴機關並調整了被告人陳燕的量刑建議,建議以開設賭場罪判處被告人陳燕有期徒刑壹年七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被告人陳燕認可上述量刑建議,並在認罪認罰具結書上簽字具結。

上述事實,被告人*****、陳燕、劉繼元、陳露丹、王衛紅、王紅超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並有證人羅某、趙某、王某的證言,被告人*****、陳燕、劉繼元、陳露丹、王衛紅、王紅超的供述,提取筆錄,電子數據檢查筆錄,辨認筆錄,光盤,U盤,微信截圖,微信交易明細,扣押決定書及清單,六被告人戶籍信息,行政處罰決定書,偵查人員出具的歸案經過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燕結夥,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被告人劉繼元、陳露丹、王衛紅、王紅超明知他人開設賭場,仍提供幫助,其行為均已構成開設賭場罪,系***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陳燕、劉繼元、陳露丹、王衛紅、王紅超開設賭場的犯罪行為發生在2021年3月1日之前,即《中華人民***和國刑法修正案(十壹)》施行之前,根據《刑法》從舊兼從輕原則,應按照修訂前的《刑法》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在***同犯罪中,被告人*****、陳燕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衛紅有劣跡,應酌情予以從重處罰。鑒於被告人*****歸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在法院審理階段能認罪認罰;被告人陳燕歸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並能認罪認罰。被告人劉繼元、陳露丹、王衛紅、王紅超在***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被告人王衛紅案發後能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且自願認罪認罰;被告人劉繼元、陳露丹、王紅超歸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並能自願認罪認罰。被告人*****、陳燕、劉繼元、陳露丹、王紅超確有悔罪表現,決定對被告人*****、陳燕、劉繼元、陳露丹、王紅超分別予以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對被告人王衛紅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燕、王紅超的辯護人就此提出對各自被告人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本院予以采納。公訴機關對被告人*****、劉繼元、陳露丹、王衛紅、王紅超的量刑建議適當,對被告人陳燕調整後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均予以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第二十六條第壹、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壹、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壹、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以及《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二百零壹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案件結果

壹、被告人*****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九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款已繳納。)

二、被告人陳燕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七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款已繳納。)

三、被告人劉繼元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壹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款已繳納。)

四、被告人陳露丹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壹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款已繳納。)

五、被告人王衛紅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罰金款限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壹個月內繳納。)

六、被告人王紅超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壹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款已繳納。)

七、被告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0510.50元、被告人陳燕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0510.50元、被告人劉繼元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086元、被告人陳露丹的違法所得人民幣975元、被告人王衛紅的違法所得人民幣320元、被告人王紅超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145元,均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八、被告人*****用於作案的蘋果手機四部、VIVO手機壹部、被告人陳燕用於作案的蘋果手機三部、被告人劉繼元用於作案的VIVO手機壹部、被告人陳露丹用於作案的蘋果手機壹部、被告人王衛紅用於作案的OPPO手機二部、被告人王紅超用於作案的蘋果手機壹部,均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臺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壹份,副本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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