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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租寶案於2017年11月29日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金壹案近日已由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壹審宣判。
在2016年4月19日召開的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談會上,e租寶和被評為互聯網金融反面典型。兩案相繼宣判,對行業和投資者都有壹定的引導作用。
對金鐘和鄂仁寶的量刑是不同的。
2017年11月29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丁寧、丁典、張敏等26人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上訴案二審公開宣判。
2017年9月12日,北京壹中院依法對該案作出壹審判決,以集資詐騙罪、走私貴金屬罪對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判處罰金人民幣18.03億元;安徽鈺誠控股集團集資詐騙被罰人民幣1億元;丁寧因犯集資詐騙罪、走私貴金屬罪、非法持有槍支罪、走私罪,被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50萬元,罰金人民幣1億元。以集資詐騙罪判處丁典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罰金人民幣7000萬元。同時,張敏等24人分別以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走私貴金屬罪、偷越國境罪被判處15年至3年不等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壹審宣判後,兩被告人未提出上訴,丁寧、丁典、張敏等23名被告人提出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壹審法院根據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是知名的e租寶。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是最終裁決。
最近,金鐘壹案也重新回到了人們的視野。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對金鐘資產北京分公司總經理沈嘉、副總經理李偉進行了壹審宣判,認定被告人沈嘉、李偉作為國泰集團下屬金鐘資產公司的高管人員,違反法律法規,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法院判決:1。被告人沈嘉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2.被告人李偉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三、本案查封、凍結的資金分別按比例返還給集資參與人;查封、扣押的財產變價後,按比例返還給集資參與人;不足部分應當責令繼續退賠,並根據等價原則另行返還。
涉及的本金金額在增加。
2016年4月19日,在京召開的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談會提到了前段時間發生的e租寶、金鐘系統案件,譴責這兩起案件“打著‘網絡金融’的旗號非法集資,給有關群眾帶來了嚴重的財產損失,造成了非常惡劣的社會影響。”會議要求,在發展新技術和新業務時,必須警惕風險的蔓延。
上海互聯網金融評估中心研究員梁昌宇指出,e租寶和金鐘案件的宣判有利於推動行業整治行動。“互聯網金融行業存在雙向‘羊毛黨’。既有企業犯罪,企圖剝削投資者的‘羊毛’,也有想剝削金融平臺‘羊毛’的投資者。t
值得壹提的是,由於e人寶和金鐘是互聯網金融行業的反面典型,很多人覺得金鐘案的量刑過輕,對犯罪分子沒有起到震懾作用,尤其是在e人寶和金鐘之後,上海快鹿集團的兩個融資平臺“陸瑾金融銀行”和“今日財富”也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2016年9月被立案偵查,相關責任人被依法強制執行。人們關心的是,快鹿案與鄂仁寶案、金鐘案的宣判會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刑罰是不同的。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本身不是重罪,最高是10年有期徒刑。”高永峰,上海金立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擅長公司糾紛(以股權訴訟為主)、不動產糾紛、刑事辯護。他回答了人們的評論。“立法者的本意是,這類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比較小,最高判十年足以懲罰犯罪分子。但在後來的審判實踐中,‘禁煙’案件的涉案金額越來越高,動輒上千萬。但是,有法定的最高刑期限制。為了使罪與罰保持壹致,我們必須懲罰罪犯。
多位網友表示,涉案金額達數千萬的被告只需要坐幾年牢,與他們的心理預期相差甚遠。
相關問答:上海中晉案2019年查詢就是查封那時在寶山區公安部門報了案至今沒有賠付的消息。e租寶賠前有核對的要求,中晉還沒有見到該對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