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65438+10月10日,山東省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對原告蔣秋蓮與被告劉暖喜(原名劉鑫)生命權糾紛壹案作出壹審判決。判決劉暖喜賠償原告江秋蓮各項經濟損失49.6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並承擔本案全部受理費。
法院認定,劉鑫未如實告知、提醒江歌,且在面臨陳世峰不法侵害的迫在眉睫的危險時,為自保而不顧他人生命安全,將江歌擋在其住所外,致其死亡,明顯錯誤,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為什麽劉鑫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律師# #北京刑事律師# #刑事辯護律師#
此判決壹出,江歌案塵埃落定——陳世峰因恐嚇殺人罪被東京地方法院判處20年有期徒刑,劉鑫因明顯過錯被判69.9萬元。那麽,劉鑫到底為什麽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呢?
法律分析1:劉鑫不構成陳世峰* * *罪。
在刑法理論中,構成同壹犯罪需要滿足以下三點:
1,* * *同壹犯罪的主要要件是必須有兩人以上。
2、* * * *同壹犯罪的主觀要件是必須有* * *相同的犯罪故意。
3、* * *與犯罪的客觀要件是,必須有* * *與犯罪的行為。
本案中,劉鑫與陳世峰分手後,陳世峰采用恐嚇、脅迫、盯梢等方式對劉鑫進行騷擾。由此可見,陳世峰準備刀具、預謀殺人的主觀故意應該是殺害劉鑫,雙方不可能達成* * *諒解。其次,當陳世峰與江歌發生爭執時,劉鑫已經逃進了房子並鎖上了門。對於陳世峰臨時改變的殺人目標,他不可能達到同樣的犯罪意圖。
誠然,劉鑫鎖門的行為違背了作為壹個理性善良的人的道德情感,但客觀上並沒有幫助陳世峰殺人,也不屬於* * *的犯罪行為,劉鑫不構成陳世峰的* * *罪。
分析二:劉鑫不構成不作為間接故意殺人罪。
不作為故意殺人罪的成立需要具備三個特殊條件:
第壹,行為人有作為的義務。與其他不作為犯罪壹樣,不作為故意殺人罪的成立,其首要條件是義務的存在。這種義務包括法律規定的義務、職務或業務所需的義務、法律行為引起的義務和先行行為引起的義務。
第二,行為人具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性,即行為人具有防止他人死亡的能力。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履行義務的可能性,應當以當時的客觀環境和行為人自身的能力為依據。
第三,不履行義務即不作為的行為與他人死亡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履行了作為行為的義務,就可以避免他人死亡的結果。需要指出的是,不作為故意殺人罪的成立必須滿足上述三個條件,但並不是所有的不作為致人死亡都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本案中,劉鑫的第壹次鎖門行為是否構成對江歌被害的預防義務,仍需結合案卷材料進行分析,但即使在構成預防義務的能力下,劉鑫也缺乏預防能力,鎖門行為與江歌被害結果之間也缺乏因果關系(即劉鑫沒有鎖門,也不壹定能避免死亡結果)。
法律分析三:劉鑫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由於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認為他人的死亡是可以避免的,從而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
本案中,劉鑫鎖門的行為不是江歌死亡的原因,不符合過失致人死亡罪中“行為人必須實施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這壹項,故不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是嚴肅認真的法律,是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的終極手段,但絕不應該是我們心中唯壹的約束。劉鑫面對陳世峰的刺刀驚慌失措是可以理解的,但她不顧江歌的生命安全,將救人者擋在門外,任其自生自滅,這就觸犯了法律。
正如審判長在判決書中所寫,扶危濟困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誠信友愛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司法判決要守護社會道德底線,弘揚仁義道德,引導全社會尊德向善。基於案件事實,我們無法用刑法約束她,但她面臨的不僅僅是近70萬元的民事賠償,更是壹場將長久留在她心中的道德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