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年後,新華社報道稱,6月起,中央紀委監察部對劉誌華嚴重違紀問題進行立案調查。經查,劉誌華在擔任北京市政府秘書長、副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數百萬元。生活腐化,包養情婦,濫用職權為情婦承攬工程謀取巨額非法利益。劉誌華違紀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情節嚴重,影響惡劣,其中受賄等問題已涉嫌犯罪。
劉“雙規”前後有京商被查,傳言物美集團董事長張文忠送給劉誌華價值過億的股份。
由於劉負責奧運工程建設,外界也懷疑他的好處與奧運工程有關。另據報道,劉誌華包養了許多情婦,並在懷柔寬溝建了壹座宮殿供他們娛樂。此案源於他和情婦的壹段性愛視頻。從劉誌華被“雙規”到開庭,歷時28個月。
2006年2月6日,65438,劉誌華被檢察機關立案偵查。2007年6月29日被移送審查起訴。
之後因案情重大復雜,三次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兩次退回補充偵查。2006年6月26日,165438+再次被移送審查起訴。2008年6月65438+10月65438+4月,劉誌華涉嫌受賄壹案在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長達9頁的起訴書僅指控劉誌華受賄壹項,稱其在2006年1999期間,利用擔任北京市副市長、中關村科技園區管委會主任的職務便利,在資產置換、土地開發、職務晉升、銀行放貸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情婦王建瑞,索取或非法收受10個單位和個人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96.59萬元。
從起訴書和法庭材料來看,針對劉的10受賄指控大部分來自房地產項目,沒有壹項涉及奧運工程。此外,有關行宮和張文忠捐贈1億元股票的傳聞也沒有得到證實。在衡水檢察院的起訴書和衡水中院的判決書中,提到了劉誌華的情婦——北京彭森項目管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瑞,時年50歲。
劉誌華在庭審時承認了這壹點,在法庭的最後陳述中,他說對不起妻子和孩子。王建瑞也是官方材料和劉誌華本人確認的唯壹情婦。
劉誌華的辯護律師莫說,在與劉誌華多次會面後,劉誌華表示對性愛視頻壹無所知。“如果有視頻的話,那就是我和王建瑞。”不要重復劉說的話。
莫說,劉誌華有許多情婦,而劉誌華的情婦是的說法是不真實的。“如果還有其他人,劉燁肯定會被列入指控。”莫說,劉誌華在勞動部工作時,兩人是在去珠海出差的火車上認識的。2001,王建瑞與丈夫離婚,與劉誌華保持戀愛關系。
2006年6月23日,5438+00,劉誌華案壹審宣判5天後,衡水中院以受賄罪判處王建瑞有期徒刑8年。
在近700萬元的受賄金額中,劉誌華僅受賄48萬余元,其余600萬元的受賄金額均與其情婦王建瑞有關。
其中,最大壹筆是收受北京中融物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融公司)財物440余萬元。
判決書顯示,1999至2005年,時任北京市副市長的劉誌華為中融公司三壹大廈資產置換提供幫助,先後兩次向中融公司董事長索要40.9萬元別克轎車和400萬元。
北京市政府計劃建造壹座新的首都博物館。該項目是新中國成立以來北京最大的文化公益設施。
根據北京市政府辦公會議確定的意見,項目選址位於國家機械工業局所在地復興門外大街16號。作為條件,北京市政府需要為國家機械工業局找住房進行置換。
劉誌華負責這項工作。劉把這個項目交給了綜合投資公司,該公司指定負責。
更換的消息很快就傳開了。2000年初,中榮公司董事長惠某得知此事,找到劉,要求將因建設資金不足而成為爛尾樓的三壹大廈出售給國家機械工業局。
三義樓是宣武區有名的爛尾樓。王建瑞說,她和宣武區領導找到劉誌華,提出幫忙賣。
“我提出事成之後給我買輛車。玄武區領導同意了。”王建瑞回憶說,在談到買車時,“劉誌華當時說‘應該’”。
經過劉誌華主持的壹次協調會,三壹大廈以4億元賣給了國家機械工業局。
回想壹下,當雙方在協議上簽字後聚在壹起時,王建瑞要求他兌現買車的承諾。同年6月5438+065438+10月送給王買壹輛價值40余萬元的別克。
2005年初,劉誌華和王建瑞準備成立壹家工程代理公司,需要註冊資金800萬元。
劉誌華和想到了惠。“賣三義樓的時候他們幫了他很多。按照潛規則,我可以拿到1%的返點,也就是400萬元。”於是找到惠,請他幫忙。
此時,惠某面臨著棉布件重建工程因文物保護而停工的問題。“如果王建瑞不滿意,項目審批肯定不會通過。”
最終,惠某以“投入資本”的名義,將中融公司及其下屬公司的400萬元人民幣轉給北京彭森項目管理有限公司。接著,王建瑞從兩家公司籌集了400萬元,成立了彭森公司。
工商資料顯示,彭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王建瑞。據悉,該公司實際控制人為劉和王。
中融公司及其他公司的多名領導均證實從未參與彭森公司的管理,也從未擔任過任何職務。
事後,劉誌華讓惠找北京市政府確定的文物專家對棉片重建工程進行論證,然後上報市政府審批,劉誌華簽字。
對於這個最大的指控,劉誌華在偵查階段承認了,但在庭審時否認了。
莫的觀點是公司的設立程序合法,400萬元屬於公司法人的財產,劉誌華不能個人占有,他也沒有參與公司的經營。
但莫的觀點沒有被采納。2008年6月5438+10月65438+8月,衡水中院判處劉誌華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2007年7月,“兩高”出臺了《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司法解釋,成為此案判決的重要依據。《意見》首次提到,以受賄罪認定* * *為特定關系人(包括情婦等。),也就是說,小三犯罪也要追究有關官員的責任。此外,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請托人出資,“合作”開辦公司或者進行其他“合作”投資的,也應當以受賄罪論處。
對此,在庭審中,莫提出了異議。在其看來,劉誌華的案件是在2006年6月犯下的,所有被指控的行為都發生在“新法”之前。根據“不溯及既往”原則,劉誌華不應被“新法”追究責任。莫邵平指出,在這種情況下,大部分的賄賂是通過他的情婦王建瑞收集的。如果案件審理及時,可以在司法解釋之前審理。“劉誌華案中的量刑可能沒那麽重”。
對於這壹點,衡水中院在判決書中專門進行了反駁。法院認為,“兩高”的《關於刑事司法解釋適用時間效力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司法解釋施行前發生的行為,沒有相關司法解釋的,司法解釋施行後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釋的規定辦理。因此,中院認為,劉誌華案應適用“新法”處理。莫說,判決後,劉誌華對判決結果表示非常失望。"我在煤礦瓦斯爆炸中沒有得救."不要重復劉說的話。
據莫交代,劉誌華認為法院量刑過重,沒有考慮其自首和立功表現。經過幾天的考慮,劉的情緒穩定下來了,他靠看書來打發時間。被關押在秦城監獄後,他讓律師帶壹些書給他,並點名要了壹些佛教書籍和《紫同治劍》。
2008年6月27日10,劉誌華向秦城監獄遞交上訴狀,啟動上訴程序。
"上訴書是他寫的。"莫邵平表示,雙方之前已經討論過上訴意見。
劉誌華呼籲的理由主要有三點。
第壹,“法院認定事實錯誤。”對於最大的指控400萬元,劉認為,400萬元是中融公司當時投入公司的資金,是中融公司的長期投資,不是他索要的個人回扣。別克是宣武區政府在成功置換爛尾樓三壹大廈後,對王建瑞承諾的個人獎勵。
第二,“不考慮立功情節。”劉認為,事發時,他是奧運工程建設的總指揮。在被“雙規”和拘留期間,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其在奧運工程建設中從規劃到施工應註意的問題,為奧運建設做出了貢獻,應視為“立功”。
第三,“不宜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劉認為,這並沒有考慮到妻子和孩子將來的生計。他的存款和房子都是他個人的合法收入,不應該沒收。
同日,應劉誌華本人要求,秦城監獄電報衡水中院“劉誌華正式上訴”。065438+10月21日上午,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北京市原副市長劉誌華受賄壹案進行二審宣判,維持壹審法院死刑判決。
2008年6月5438+10月65438+8月,衡水中院對劉誌華案進行壹審宣判,認定劉誌華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696萬余元,已構成受賄罪,且情節特別嚴重,應當適用死刑。鑒於劉誌華犯罪後能主動坦白部分犯罪事實,贓款贓物大部分已追繳,故判處死刑,不立即執行,故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壹審宣判後,劉誌華不服,提出上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壹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劉誌華的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