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再審是指為了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案件進行的再審。如果只是不服判決,必須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原判決是錯誤的,才能申請再審,才有可能進入再審程序。
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壹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4.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定罪量刑所依據的證據不準確、不充分,依法應當排除的,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案外人認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侵犯其合法權益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處理。
上訴可以委托律師。
6、《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1)請願。應當寫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投訴的事實和理由;
(二)原壹審、二審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人民法院復核或者再審後,應當附具駁回通知書、再審決定書、再審判決書和裁定書;
(3)其他相關材料。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應當附有相關證據材料;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應當附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起訴狀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申訴人補充材料;投訴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補充必要材料的,不予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