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底影響就業。相關法律有規定,有案底的人禁止從事以下職業:
(1)公務員。包括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民主黨派機構、社會團體、參照公務員系列管理單位以及參軍入伍等。
(2)法律相關職業。包括法官、檢察官、警察、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司法鑒定人員、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等。
(3)公司高管。包括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等。
(4)事業單位相關職業。教師、會計、新聞記者等。
(5)其他職業。破產管理人、證券從業人員、保安員、村委會成員等。
2、案底波及親屬
如果留下了案底,在從事以上相關職業時便無法通過政治審查,進而影響就業。而某些職業不僅要審查個人的犯罪記錄情況,還要審查配偶、直系親屬甚至旁系親屬的犯罪記錄情況。
3、有過犯罪前科的人,再次犯罪時可能是屬於累犯,即使不是累犯也必然是再犯。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行完畢之後五年之內又故意犯罪的。累犯除了在最後量刑時會從重處罰之外,還不能判處緩刑,不能假釋。即使不是累犯,再犯也同樣表明人身危險性較大,也會從重處罰。
4、對於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
留案底的情況有哪些
留案底的情況如下:
1、受過治安或者刑事處罰;
2、吸毒人員;
3、經常性上訪人士,有相似的案情人反饋過有記錄案底;
4、經濟案件進過看守所,最後檢察院沒有批捕。
綜上所述,留案底會影響到自身和子女的參加公務員考試、征兵等的政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法官法》
第十三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或者被仲裁委員會除名的;
(四)有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中華人民***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產黨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六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