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留置是指被調查人有嚴重的職務違法行為或者職務犯罪行為,監察機關在取得證據後需要進壹步調查的情形。同時,被調查人具有法定情形的,經監察機關審查批準,可以對被調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將被調查人羈押在指定場所,被調查人不能離開特定場所。
第壹,監察法(草案)中沒有律師幹預監察委員會辦案的規定。到目前為止,還沒有其他法律法規或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律師可以會見被采取留置措施的當事人。因此,律師會見被采取留置措施的當事人缺乏法律依據。
二是被羈押的當事人因涉嫌犯罪被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律師可以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會見和接受委托辯護。根據《監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監察機關根據監察調查結果,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四)監察機關經過調查,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應當提出起訴意見,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對被調查人采取強制措施;”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後,直接轉入刑事訴訟程序。在這個階段,律師可以接受家屬的委托,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服務。
綜上,律師被監委拘留後不允許見面。在這個階段,妳可以委托律師對案件進行調查了解,策劃法律方案,評估法律風險,出具相應的法律意見書,為後期案件進入下壹個流程做準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二十二條被調查人涉嫌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行為或者職務犯罪,監察機關已經掌握部分違法犯罪事實和證據,仍有重要問題需要進壹步調查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監察機關批準,可以依法留置特定場所:
(壹)涉及重大復雜案件的;
(二)可能逃跑或者自殺的;
(三)可能串通或者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礙調查的行為。
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對涉及行賄犯罪或者同壹職務犯罪的人員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場所的設立、管理和監督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