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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京公約》和《海牙公約》對管轄權有哪些規定?
《關於在航空器內的犯罪和犯有某些其他行為的公約》簡稱《東京公約》。
第二章管轄
文章
1.飛機註冊國有權對飛機上發生的犯罪和行為行使管轄權。
2.締約國應采取必要措施,規定其作為註冊國對在該國註冊的航空器上發生的犯罪和行為的管轄權。
3.本公約不排除根據國內法行使刑事管轄權。
第四條
非註冊國的締約國不得幹擾飛行中的航空器對在航空器內實施的犯罪行使刑事管轄權,但下列情況除外。
1.罪行在該國領土上的後果;
二、犯人或被害人是該國國民或在該國有永久住所;
3.犯罪行為危害國家安全;
4.犯罪行為違反國家有關飛行或駕駛航空器的現行法規或規則;
5.該國必須行使管轄權,以確保其遵守多邊國際協定規定的義務。
海牙公約是1899和1907兩次海牙和平會議通過的壹系列公約、宣言和其他文件的總稱。也被稱為海牙章程。
本公約締約國
考慮到非法劫持或控制飛行中的航空器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嚴重影響航班運行,損害全世界人民對民航安全的信任;
認為這些行為的發生令人嚴重關切;
考慮到為了防止這種行為,迫切需要規定適當的措施來懲罰罪犯;
協議如下:
第壹
飛行中的飛機上的任何人:
(a)通過暴力或暴力威脅,或通過任何其他恐嚇手段,非法劫持或控制飛機,或企圖從事任何此類行為,或
(b)作為犯下或企圖犯下任何此類行為的人的共犯是壹項罪行(以下稱為"罪行")。
第二
締約國承諾對上述罪行施以嚴厲懲罰。
文章
1.就本公約而言,從飛機滿載且機庫外的所有門均已關閉時起,直至任何機庫門被打開以供卸貨時止,飛機須當作正在飛行中。航空器被迫著陸時,在主管機關接管對該航空器及其人員和財產的責任之前,應視為仍在飛行。
2.本公約不適用於用於軍事、海關或警察用途的飛機。
3.本公約只適用於犯罪發生的航空器的起飛地或實際降落地在該航空器登記國領土以外的情況,不論該航空器從事國際飛行還是國內飛行。
4.在第五條所提述的情況下,如發生罪行的飛機的起飛地點或實際降落地點是在同壹國家的領土內,而該國家是本條所提述的國家之壹,則本公約不適用。
5.盡管有本條第3款和第4款的規定,如在飛機註冊國以外的國家的領土內發現罪犯或被指控的罪犯,則不論飛機的起飛地點或實際降落地點,第6、7、8和10條均適用。
第四條
1.在下列情況下,每壹締約國應采取必要措施,對罪行和被指控的罪犯對乘客或機組人員犯下的與罪行有關的任何其他暴力行為行使管轄權:
(a)罪行是在該國註冊的飛機上實施的;
(b)在該國著陸時,被指控的罪犯仍在犯有罪行的飛機內;
(c)犯罪發生在租賃時沒有機組人員的飛機上,並且承租人的主要營業地,或如果承租人沒有此種營業地,其永久居住地在該國。
2.當被指控的罪犯在壹締約國境內,而該締約國未能根據第8條的規定將他引渡到本條第1款所指的任何國家時,該締約國同樣應采取必要措施對這壹罪行行使管轄權。
3.本公約不排除根據國家法律行使任何刑事管轄權。
第五條
如果締約國建立了航空運輸聯合組織或國際經營機構,而它們所使用的航空器需要進行聯合註冊或國際註冊,它們應通過適當的方法為每架航空器指定其中的壹個國家,該國家應行使管轄權並具有本公約所指的註冊國的性質,並應將這壹指定通知國際民用航空組織,該組織應將上述通知傳達給本公約所有締約國。
第六條
1.罪犯或被指控的罪犯所在的任何締約國如確定情況需要,應將其拘留或采取其他措施確保其留在其境內。這種拘留和其他措施應符合該國的法律規定,但只能維持刑事訴訟或引渡程序所需的時間。
第二,該國應立即對事實進行初步調查。
3.應向根據本條第壹款被拘留的任何人提供援助,使其能夠立即聯系其本國最近的合格代表。
4.壹國根據本條規定扣留某人時,應立即通知該航空器的登記國、第四條第壹款(丙)項所指的國家和被扣留者的國籍國,如果它認為適當,還應通知其他有關國家。根據本條第2款的規定進行初步調查的國家應盡快將調查結果通知上述國家,並說明其是否打算行使管轄權。
第七條
在其領土內發現被指控的罪犯的締約國,如果不引渡該人,應將案件提交其主管當局起訴,不論罪行是否在其領土內發生。當局應按照其本身的法律,以處理任何嚴重性質的普通罪行的同樣方式,作出決定。
第八條
1.上述罪行應被視為締約國之間現有引渡條約中的可引渡罪行。締約國承諾將這壹罪行作為可引渡的罪行納入它們之間將要締結的每壹項引渡條約。
2.如果壹個締約國規定只有在有引渡條約的條件下才能準予引渡,當該締約國收到另壹個與之沒有引渡條約的締約國的引渡請求時,它可以自行決定將本公約作為引渡該罪行的法律依據。引渡應當符合被請求國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3.如果締約國沒有規定只有在有引渡條約的情況下才能準予引渡,則應根據被請求國法律規定的條件,承認上述罪行為它們之間的可引渡罪行。
4.就締約國之間的引渡而言,犯罪不僅應被視為發生在犯罪發生地,而且應被視為發生在聲稱根據第4條第1款行使管轄權的國家的領土上。
第九條
1.當第壹條(a)項所指的任何行為已經發生或即將發生時,締約國應采取壹切適當措施,恢復或維持合法飛行員對飛機的控制。
2.在前款所述情況下,飛機或其乘客或機組人員所在的任何締約國應當盡快為乘客和機組人員繼續旅行提供便利,並應當將飛機及其所載貨物及時歸還合法所有人。
第十條
1.締約國應在對第四條所述罪行和其他行為提起的刑事訴訟中相互給予最大的協助。在任何情況下,應適用被請求國的法律。
2.本條第壹款的規定不影響任何其他已經或將要規定全部或部分刑事事項互助的雙邊或多邊條約所承擔的義務。
第十壹條
每壹締約國應根據其國內法,盡快向國際民用航空組織理事會報告其所掌握的下列任何有關信息:
(a)犯罪情節:
根據第9條采取的行動;
(c)對罪犯或被指控的罪犯采取的措施,特別是任何引渡或其他法律程序的結果。
第十二條
1.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締約國之間關於本公約的解釋或適用的爭端不能通過談判解決,應在其中壹方的要求下提交仲裁。如果當事各方未能在要求仲裁之日起六個月內就仲裁的組成達成協議,任何壹方均可根據《國際法院規約》要求將爭端提交國際法院。
2.在簽署、批準或加入本公約時,每個國家可以聲明它不受前款規定的約束。對於作出此種保留的任何締約方,其他締約方不受上壹款規定的約束。
3.根據前款規定作出保留的任何締約國可隨時通知保存人撤回該項保留。
第十三條
1.本公約於2月1970日至16日在海牙開放,並於2月1970日至10日至16日在海牙舉行的國際航空法會議(以下簡稱海牙會議)的參加國開放簽署。1970 65438+2月31之後,本公約將在莫斯科、倫敦和華盛頓開放供所有國家簽署。任何在本公約根據本條第三款生效前未簽署本公約的國家,可隨時加入本公約。
2.本公約應由簽字國批準。批準書和加入書應交存於被指定為保存國的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聯盟、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和美利堅合眾國。
3.本公約應在簽署本公約的十個參加海牙會議的國家交存批準書後30天生效。
4.對於其他國家,本公約應在本條第三款的規定生效之日,或在它們交存批準書或加入書30天後生效,以較晚者為準。
5.保存人* * *應將每壹簽字的日期、每壹批準書或加入書的交存日期、本公約的生效日期和其他通知事項迅速通知所有簽字國和加入國。
6.本公約壹經生效,應由保存人根據聯合國第102條和《國際民用航空公約》(芝加哥,1944)第83條予以登記。
第十四條
1.任何締約國可以書面通知保存人退出本公約。
2.退出應在保存人收到通知六個月後生效。
下列簽署的全權代表,經各自* * *,正式授權,在本公約上簽字,以昭信守。
1970+16年2月6日訂於海牙,壹式三份,每份用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寫成。
行政訴訟中轉移管轄權的條件是什麽?
申請管轄權轉移副本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尚未受理的案件,經審查不屬於本院管轄的,不存在轉移管轄問題,應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只有依法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所以沒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無權審理案件。
(3)受理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有管轄權。這是對法院移送案件的要求,即不能隨意移送,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移送。
協議管轄國內民事案件的條件是什麽?
協議管轄1只能用於合同糾紛。
2.通過書面合同的方式
3.在爭議發生之前或之後。
約定管轄法院只能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
5選擇法院必須確定唯壹的
6 .不得違反分級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協議無效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國際法院的強制管轄權必須滿足什麽條件?
國際法院根據《國際法院規約》及其自身的法院規則運作,根據國際法解決各國向其提交的法律爭端,並就得到正式承認的聯合國機關和專門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咨詢意見。在提交給國際法院的案件中,原告和被告都必須是國家。國際法院是民事法院,有特定管轄權,沒有刑事管轄權,所以不能審判個人。法庭的管轄權包括根據《公約》及其《執行協定》提交法庭的所有爭端,以及授予法庭管轄權的任何其他協定中規定的所有事項。
法院受理的案件壹半以上是領土和邊界爭端。國際法院和其他法院壹樣,堅持不起訴原則,無權主動受理案件。
6.簡述我國涉外民事訴訟中協議管轄的必要條件。
嗯,這麽專業的問題,需要非常專業的律師來回答妳的問題。
管理該協議的條件是什麽?
協議管轄範圍內的條件:
(1)協議管轄僅適用於合同糾紛,當事人對合同以外的其他民事糾紛不具有協議管轄;
(2)協議管轄僅適用於合同糾紛壹審案件,二審、再審案件不得協議選擇管轄法院;
(3)協議管轄中約定的法院必須在法定範圍內,即必須從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或標的物所在地等與合同糾紛有實際關系的地點中選擇,不能超出此範圍;
(4)協議管轄是必要行為,必須以書面形式;
(5)協議管轄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簡述國際法院強制管轄權必須滿足的條件。
天外濱海法務部?
壹、國家自願,即案件應屬於以下類型之壹:1。所有案件均由當事方通過協議自願提交。2.聯合國和現有條約中規定的事件或爭端。3.當事方根據《國際法院規約》第36條第2款事先宣布接受國際法院管轄的爭端,即“任擇強制管轄”的情況。
第二,對等的條件。對等條件與接受強制管轄義務的範圍及其生效的實體條件有關,而與接受強制管轄義務的形式條件、期限和消滅無關。
3.有關國家已經宣布接受國際法院的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