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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貸款監管要求

P2P網貸平臺ICP備案需要滿足哪些條件?金儲寶靠不靠譜,符合條件嗎?

P2P網貸平臺ICP備案需要滿足哪些條件?金儲寶靠不靠譜,符合條件嗎?

根據銀監會辦公廳發布的備案指引,已經開展業務的網貸機構需要完成對違法經營行為的整改工作後,才能申請備案登記。根據監管要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應當按照通信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申請相應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未按規定辦理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不得開展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

登記備案機關基本是註冊地的省級金融辦,但需要註冊地所在市(區、縣)進行預審。

申請備案登記壹般需要提交相關材料,包括: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信用報告、合規經營承諾函、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的專項審計報告、電子合同委托協議、公安網安部門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備案證明等。

有公司備案,無ICP許可證經營是否違法?寶藏寶不靠譜,符合條件嗎?

備案號不是許可證!備案號後面是ICP,牌照是浙江ICP...比如妳問的平臺,浙江ICPNo。15012455 -1為備案號;浙江B2-20170106是牌照號碼。

P2P網貸平臺的銀行存管要求是什麽?

簡單來說就是和銀行對接,投資人的資金由銀行存管,平臺和投資人的資金是分離的。另外,網貸平臺也有這個規定。有了ICP證,平臺個人貸款不能超過20W,企業或法人不能超過100W。最新的必須註冊。

P2P網貸平臺不靠譜,這些10指標壹定要看。

申請貸款的渠道很多。推薦農行網貸。中國農業銀行有網貸業務。目前18歲以上的人可以通過個人網銀和掌上銀行(目前只支持二代KBao客戶)申請,會自動審批並快速收到。

如果您有農行的儲蓄卡,可以登錄掌上銀行,點擊“全部→網貸→立即申請”,或者登錄個人網銀,點擊“貸款→網貸→立即申請”,進入申請頁面。

貸款額度最高30萬元,最低3000元;客戶的具體金額將根據客戶在農行的業務情況核定。網捷貸款期限不超過壹年,可以提前還款。

借款人通過以下自助渠道辦理提前還款業務。

個人貸款還款:登錄個人貸款還款,點擊“更多-網貸-我的網貸”和“還款”。

個人網銀還網貸:登錄時尚網銀,點擊“貸款-網貸-我的網貸”,點擊“還款”。

P2P銀行存管要滿足什麽條件?

簡單來說就是和銀行對接,投資人的資金由銀行存管,平臺和投資人的資金是分離的。

1,註冊資金,至少1000萬元;

2.操作時間和壹定的操作經驗;

3.交易規模,具有壹定的交易規模;

4.風控好。

P2P網貸真的不靠譜嗎?

P2p網貸有十個蘿蔔九個坑,只有壹個是好的或者低收益的。

風險大,收益高,理財有風險,投資需謹慎!

如何識別那些不靠譜的p2p網貸平臺?

目前沒有監管部門,都是用個人征信和企業征信做擔保。唯壹能確定的就是大公司。

請問p2p網貸融資平臺網匯貸怎麽樣?靠譜嗎?

網站視覺效果不是很理想,提現比較快不收費。強大的客戶服務專業精神

P2P網貸平臺排名靠譜嗎?

現在P2P投資還是很有投資價值的。不過,雖然現在大部分P2P平臺都實行本息保障,但在選擇平臺時都特別謹慎。建議選擇汽車抵押、汽車質押的平臺,比如丁丁貸。

P2P網貸誰管?

P2P平臺需要取得營業執照、ICP許可證、銀行存管、信息披露、信息安全等級保護認證等。妳可以通過上面的硬指標來判斷。如果不靠譜,先看平臺是否具備以上條件,再看口碑。多看多懂,自然就知道不靠譜了。

銀保監管P2P。

近日,銀監會壹位工作人員回應某貸款人訴求時表示,“我們不管P2P,我們只管發牌照的銀行和保險”,這不僅是對國家法律和政策的漠視,也是對廣大貸款人財產損失的漠視,但我想說,這是對金融消費者認知能力的蔑視。銀保監為什麽要管P2P?

第壹,法規的直接授權。行政監察行為的法律依據是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直接授權和委托授權,因此實施規章是依法行政的範疇。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所謂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早在2015年,經黨中央、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等九部委聯合制定發布了《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銀發[2065 438+05]221號);2016年,經國務院批準,銀監會等四部委(辦)聯合制定發布了《個人對個人借貸中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銀監會令[2065 438+06]1號)。這兩個屬於法律範疇的多部門聯合規定,明確規定了銀監會的監管職責。《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規定,“(八)點對點借貸。點對點借貸包括個人點對點借貸(P2P點對點借貸)和網絡。個人點對點借貸是指個人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進行的直接借貸。個人點對點借貸應堅持平臺功能,明確信息中介性質,主要為借貸雙方直接借貸提供信息服務,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為點對點借貸業務非法集資。銀監會負責監管。”《個人對個人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制定個人對個人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制度,實施行為監管。”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制定統壹規範的發展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制度,監管信息中介機構在點對點借貸中的日常行為,指導和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點對點借貸中信息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建立跨部門、跨區域的監管協調機制。”總的來說,銀監會要對P2P網貸業務、管理制度、執行行為進行管理,指導風險控制和部門協調。需要說的是,zg中國銀保監會主導或參與了上述兩個規定的制定和頒布,現在卻沒有實施!由此可見,金融監管政令不暢、政令不通的情況有多嚴重!

第二,法律的特別授權。銀保監會的工作人員說我們只持有金融牌照,那麽法律依據在哪裏?沒有執照誰來負責非法金融活動?下面具體分析壹下。首先,什麽是金融牌照?簡單來說,經金融監管部門核準登記的,稱為擁有金融牌照,否則視為沒有金融牌照。按照銀監會壹位工作人員的邏輯,銀監機構只有金融監管部門的審批和登記,P2P網貸機構沒有許可和登記,所以我們不管。雖然銀監會的接待人員回復說不管p2p,都是履行職責,但是到底是哪個機構在管呢?應該是法律。請問法律規定的擅自設立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活動歸誰管?《商業銀行法》第十壹條第二款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違反規定怎麽辦?《商業銀行法》第八十壹條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均規定,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銀行監管機構應該監管所有的金融機構和從事金融活動的人。也就是說,既要管合法設立的,也要管非法設立的;既要管好許可的審批,又要管好擅自經營;既要管有營業執照的,也要管沒有營業執照的。

P2P網貸機構是否屬於非法設立或從事金融業務活動,需要銀監會依法監督管理。已經確認“互聯網金融的本質還是屬於金融”,P2P網貸平臺是從事金融中介服務活動的互聯網金融機構。到2020年底網貸業務清理時,人貸、玖富等幾個頭部平臺都沒有在金融監管部門註冊,屬於公司平臺,沒有審批或者許可(無牌照)。根據有效的多地判斷,這兩家網貸平臺自然是在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因此,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該負責。

2021年5月20日

公司管理辦法銀監會有哪些規定?

壹是提高認識,準確把握“現金貸”業務發展的原則。

(壹)金融機構的設立和金融活動必須依法實行準入管理。未依法取得貸款業務資格,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從事貸款業務。

(二)各類機構以利率和各種費用形式向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當符合最高人民政府關於民間借貸利率的規定,禁止發放或者撮合違反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貸款。各類機構向借款人收取的綜合資金成本應折算成年化形式,提前充分公開披露貸款條件、逾期處理等信息,提醒借款人相關風險。

(三)各機構應遵守“了解妳的客戶”原則,充分保護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誘導借款人過度借貸,陷入債務陷阱。應對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償債能力和貸款用途進行全面、持續的評估,審慎確定借款人的適當性、綜合資金成本、貸款金額上限、貸款期限、貸款展期限額、“冷靜期”要求、貸款用途限額和還款方式。

不得向無收入來源的借款人發放貸款,單筆貸款本息合計債務負擔明確設置上限,貸款展期次數壹般不超過2次。

(4)各機構應堅持審慎經營原則,綜合考慮信用記錄缺失、長期借款、欺詐等因素可能帶來的影響。在貸款質量上,加強風險內控,謹慎使用“數據驅動”風控模型,不通過各種方式隱瞞不良資產。

(五)各類機構或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不得采用暴力、恐嚇、侮辱、誹謗、騷擾等手段催收貸款。

(六)各類機構應加強客戶信息安全保護,不得以“大數據”為名竊取或濫用客戶隱私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或泄露客戶信息。

二、統籌監管,開展網絡整頓工作。

(1)公司監管部門暫停新設網絡(互聯網)公司;暫停新批公司跨省(區、市)開展業務。已經批準籌建的,暫停審批開業。

公司的審批部門應符合國務院有關文件的規定。對於不符合有關規定的已批準機構,應重新檢查其業務資格。

(2)嚴格規範網絡服務管理。暫停無特定場景、無指定用途的網絡分發,逐步壓縮存量業務,限期完成整改。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借款人“以貸養貸”、“多頭借貸”。禁止發放“校園貸”、“首付貸”。禁止為股票、期貨等投機性經營發放貸款。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要建立持續有效的監管安排,中央金融監管部門要加強監管。

(三)加強公司資金來源的審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資或者吸收公眾存款。禁止通過互聯網平臺或各類地方性交易場所出售、轉讓或變相轉讓公司信貸資產。禁止在點對點借貸中通過信息中介融入資金。以信貸資產轉讓、資產證券化等名義納入的資金應與表內融資相結合,結合後融資總額與凈資本的比例暫按當地現行比例規定執行,各地不得進壹步放寬或變相放寬公司並表資金的比例規定。

對於超過規定比例的公司,應制定規模縮減計劃,限期達到相關比例要求,並由公司監管部門監督實施。

網絡清理整頓工作由各省(區、市)公司監察部具體負責。中央金融監管部將制定下發網絡風險專項整治實施方案,進壹步細化相關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進壹步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現金貸”業務。

(1)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信托公司、消費金融公司等。)應嚴格按照《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監管和風險管理要求,規範貸款發放活動。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為無放貸業務資格的機構發放貸款提供資金,不得出資與無放貸業務資格的機構發放貸款。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貸款業務的,不得將信貸審查、風險控制等核心業務外包。“貸款援助”業務應該回歸本源。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得接受無擔保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提供的增信服務和兜底承諾等變相增信服務。他們應該要求並確保第三方合作機構不向借款人收取利息費用。

(四)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發行管理的資產管理產品不得直接投資或投資於(類)證券化產品或以“現金貸”、“校園貸”、“首付貸”為基礎銷售的其他產品。

銀行業金融機構參與規範和整治“現金貸”業務,由銀監會地方派出機構負責,地方整治辦配合。

第四,繼續推進和完善P2P信息中介機構在P2P借貸中的業務管理。

(壹)不得安排或者變相安排不符合法律有關利率規定的借貸業務;禁止提前從貸款本金中扣收利息、手續費、管理費、保證金和設置高額逾期利息、滯納金和罰息。

(2)禁止將客戶信息收集、篩選、信用評估、開戶等核心工作外包。

(3)不匹配銀行業金融機構資金參與P2P點對點借貸。

(四)不得為無還款來源或還款能力的學生、借款人提供貸款撮合業務。不得提供“首付貸”、房地產異地集資等住房融資和貸款撮合服務。不提供無特定用途的貸款撮合業務。

點對點借貸專項風險整治聯合工作辦公室要按照《關於清理整頓“現金貸”業務活動的通知》(17號)要求,對點對點借貸中信息中介機構的“現金貸”業務進行清理整頓。

五、分類處置,加大對各類非法機構的處置力度。

(壹)各類機構違反上述規定開展業務的,由監管部門根據情節輕重,采取停業整頓、責令改正、通報批評、不予備案、取消業務資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節嚴重的,堅決予以取締;同時,視情況,由省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和財政監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有關部門要對違法違規協助各類機構開展業務的網站、平臺予以制止,並依法追究其責任。

(二)對未經批準從事放貸業務的組織或個人,在銀監會的指導下,各地要嚴厲打擊和取締;對借機逃廢債務、不支持整改工作的,加大處罰和打擊力度;涉嫌非法經營的,移送有關部門查處;金融機構和非銀行支付機構停止提供金融服務,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處置互聯網金融網站和移動應用。

涉嫌非法集資和非法證券等違法行為的,按照處置非法集資、打擊非法證券活動、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等工作機制進行查處。

(三)對涉嫌惡意欺詐和暴力催收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機構,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線索,有效防範風險,確保社會大局穩定。

六、抓好落實,註重長遠,確保標準化整頓工作取得實效。

(壹)各地要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牽頭,明確各類機構主要責任部門,摸清風險底數,制定整改方案,壓實轄內機構主體責任,全面深入開展整改,抓緊建立屬地負責與跨區域協調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同時做好應急預案,守住風險底線。

(二)各地要指導轄內相關機構充分利用國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和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防止借款人多頭借貸、過度借貸。各地要引導借款人依法履行償債責任,建立信息披露、失信聯合懲戒等制度,讓失信者處處受限。

(三)各地要開展風險警示教育,提高群眾識別不正當和欺詐性貸款活動及非法金融活動的能力,增強風險防範意識。

(四)各地要建立舉報和重獎重罰制度,充分利用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舉報平臺等渠道,對提供違法行為線索的舉報人給予獎勵,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違法行為從重處罰,形成有效威懾。

(五)各地要嚴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進行規範和整頓。監管責任缺位、落實不力的,將嚴肅問責。

(六)各地要將整治方案和月度工作進展情況(月後5個工作日內)報送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小組辦公室(銀監會),並抄送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人民銀行)。

擴展數據

第八條設立貸款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有符合要求的章程;

(二)註冊資本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為實繳貨幣資本,由投資者壹次繳足;

(三)有具備專業知識和專業工作經驗的高級管理人員;

(四)有具備相應專業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工作人員;

(五)有必要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其他與業務有關的設施;

(七)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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