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被關押在看守所?看守所是關押被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罪犯的機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80條扣押權的劃分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八十壹條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足以防止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a)可能犯下新的罪行;
(二)存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幹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有可能對被害人、檢舉人、控告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五)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在批準或者決定逮捕時,應當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質、情節、認罪、從輕處罰等作為考慮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因素。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或者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逮捕。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節嚴重的,可以逮捕。
第八十二條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
(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
(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
(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時,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
第八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交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壹)正在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通緝;
(三)越獄逃跑的;
(4)被追求。
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被拘留人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非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在妨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二百六十四條罪犯被交付執行的,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將有關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依法收監執行。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少年犯應該在少年管教所接受懲罰。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將罪犯收押,並通知罪犯的家屬。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