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治安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指導、監督、檢查全市治安工作。
(二)掌握影響穩定、危害國內安全和社會秩序的情況,分析形勢,制定對策;防範和處理邪教和非法宗教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
(三)組織和指導全市各類案件的偵破工作,負責組織偵破危害國家安全的刑事案件、重大刑事案件(事件)、涉外刑事案件和上級交辦的案件;負責組織偵破全市範圍內的重大經濟案件和涉稅案件;負責組織跨縣市重大案件(事件)的偵破,協調處置相關重大案件和事件。
(四)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市公安機關加強社會治安管理,依法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指導、參與、承辦有影響的重大治安案件和跨縣治安案件;負責110接警,組織城區社會巡邏和防暴,協調處理治安事故和騷亂;依法組織、指導和監督槍支彈藥、危險爆炸物品、特種行業和公共場所的管理工作。
(五)指導和監督全市公安機關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和重點建設工程的安全保衛工作,以及群眾性治安防範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六)依法管理戶籍、身份證、國籍和出入境事務,負責外國人、華僑和港澳臺同胞在中國居留和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涉外案件的調查處理。
(七)依法管理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維護交通秩序;負責機動車和駕駛員的管理;負責婁底市和婁星區農村交通事故的處理,指導和參與全市重大交通事故的調查。
(八)指導和監督全市消防工作。
(九)依法管理全市公共信息網絡的安全監督,打擊信息網絡違法犯罪。
(十)指導和監督全市公安機關依法監督檢查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假釋的罪犯;指導和監督全市公安機關對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強制隔離戒毒所的管理;管理市級監管場所。
(十壹)負責全市勞動教養審批工作,承擔婁底市人民政府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二)組織實施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外賓和重要會議、活動在樓活動。
(十三)組織、指導和監督全市公安機關開展禁毒禁毒工作;組織偵破跨縣市特大販毒案件;承擔婁底市禁毒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四)組織、指導、協調防範和查處恐怖活動。
(十五)對市武警支隊執行公安任務和相關業務建設實施領導和指揮。
(十六)指導全市森林公安工作。
(十七)組織實施公安科技,規劃公安信息技術、刑事技術、網絡安全技術、行動技術和指揮系統建設。
(十八)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的計劃、申報、發放和管理工作;負責上報公安業務經費和專項經費的分配計劃,並監督管理使用。
(十九)負責和指導全市公安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組織、管理和監督公安機關的訓練、教育、獎懲、優待和治安宣傳工作;負責全市公安民警警銜管理;按照規定的權限管理幹部。
(二十)制定全市治安隊伍監督管理的規章制度,組織和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的監督工作;按照規定權限監督幹部;指導、監督、檢查全市公安機關的執法活動;調查或督辦公安部隊重大違法違紀案件。
(二十壹)承辦市人民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