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零三條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詢問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其犯罪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讓其陳述有罪或者無罪的情節,然後向其提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回答偵查人員的提問。但是,我們有權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三)隱藏、轉移、變賣、銷毀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轉移已被清點、責令保管的財產的;(四)對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執行職務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的單位處以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 *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員故意對與案件重要的情況作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零六條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改變對事實的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或者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不準確,不是故意偽造的,不屬於偽造的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壹條* * *證人證言必須經公訴人、被害人、被告人、辯護人當庭質證、核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院發現證人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應當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