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屬於證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也就是說,必須經過查證,與其他證據形成證據鏈,才能成為證據。
視聽資料是指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的音頻、視頻和計算機存儲的數據,是固定保存的證據。更可靠,更接近真實情況。但視聽資料必須經過審查,才能被認定為證據。
影響記錄證據有效性的相關因素;
1.提交錄音證據時,應出示錄音的原始載體,如錄音筆、手機等。有些人把錄制的內容以錄音文件的形式引到電腦上存檔,只有刻錄的光盤呈堂,不再是原始證據。沒有原始證據,這將是致命的。
2.記錄應完整。如果把錄音剪掉,剩下的只是對妳有利的幹貨,這樣的證據是不會被采信的。
3.錄音證據不會單獨作為定案的依據,因為錄音本身的局限性決定了它不能證明雙方之間的全部法律關系和權利義務。更多的是為了證明案件的壹些事實和壹些細節,所以最好是把錄音證據和其他書證、物證等證據壹起使用。
如何在法庭上質證證據
對於證據的出示和質證,規定的順序是:
1.原告舉證,被告質證;被告出示證據,原告進行質證。
2.被告、原告對第三人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第三人對原告或被告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
3.法官出示人民法院收集的證據,原告、被告、第三人進行質證。
經審判長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發問,也可以互相發問。審判長也可以向當事人提問。
壹個案件有兩個以上獨立的事實或者主張的,可以要求當事人逐壹陳述事實和理由,逐壹出示證據,分別進行調查和質證。
當事人沒有爭議的事實,不需要舉證或者質證。當事人向法庭出示的證據,應當由當事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宣讀。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宣讀的證據,可以由審判人員宣讀。人民法院依職權收集的證據,應當由審判人員宣讀。
對於壹個案件中的同壹事實,除了舉證責任倒置以外,都是由提出主張的壹方先舉證,再由另壹方舉證。如果對方不能拿出足夠的證據推翻之前的事實,可以認定這個事實;提出足以推翻先前事實的證據的,應當移送提出訴訟請求的壹方繼續提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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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