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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指定或委托中國律師參與涉外刑事訴訟的原則。

答:律師制度是壹個國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通常,壹個國家的司法制度只能在其主權範圍內適用。因此,壹般不允許外國律師在本國履行律師職責,出庭參加訴訟活動。指定或者委托中國律師參加訴訟的原則,是指人民法院為沒有委托辯護人或者依法為外國當事人委托辯護人或者代理人的外國被告人指定辯護人,只能指定或者委托中國律師,不允許外國律師在中國參加刑事訴訟。中國從來不允許外國律師在我國執業。關於這個問題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外國律師不得在中國境內執業,不得以律師名義代理訴訟和出庭;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訴訟,委托律師代理的,應當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國的律師事務所的律師;等壹下。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指定或者委托中國律師參加訴訟的原則的主要內容是:(1)外國當事人委托律師進行辯護或者代理訴訟的,必須委托中國境內的律師,但不得委托外國律師;(2)受委托擔任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的外國律師,不得以律師的名義或身份出現,不得享有中國法律賦予律師的權利。人民法院只把他當壹般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三)外國籍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但應當指定中國籍律師。外國籍被告人拒絕委托辯護人為其辯護的,應當提交書面陳述或者在卷尾記錄其口頭陳述,人民法院應予準許。

為確保外國當事人委托中國律師進行辯護或代理訴訟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最高人民法院《和解辦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居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以外的外國人向中國律師發出的授權委托書,必須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認證,經所在國外交部或其授權機關認證, 並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具有法律效力,但中國與該國有互免認證協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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