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律師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通常壹國的司法制度只能在其主權範圍內適用。因此各國壹般都不允許外國律師在本國執行律師職務和出庭參加訴訟活動。指定或委托中國律師參加訴訟原則,是指人民法院依法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外國籍被告人指定辯護人或者外國籍當事人委托辯護人或代理人,只能指定或委托中國律師,外國律師不得在中國參加刑事訴訟活動。我國歷來不允許外國律師在我國從事律師業務。關於這壹問題相關的法律法規均明確規定:外國律師不得在我國開業,不得以律師名義在我國代理訴訟和出庭;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在中華人民***和國進行訴訟,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應當委托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機構的律師;等等。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指定或委托中國律師參加訴訟原則的主要內容是:(1) 外國籍當事人委托律師辯護或代理訴訟的,必須委托中國律師,而不允許委托外國律師;(2) 外國律師接受委托擔任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不得以律師的名義或身份出現,不享有中國法律賦予律師的權利,人民法院只將其視為壹般的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3) 外國籍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為其指定辯護人,但應當指定中國律師。外國籍被告人拒絕指定的辯護人為其辯護的,應當由其提出書面聲明,或者將其口頭聲明記錄在卷後,人民法院予以準許。
為了保證外國籍當事人委托中國律師辯護或代理訴訟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最高人民法院《解決》第320條第3款規定,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外居住的外國人寄給中國律師的授權委托書,必須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所在國外交部或其授權機關認證,並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才具有法律效力,但中國與該國之間有互免認證協定的除外。
上一篇:臨汾工傷刑事責任律師下一篇:律師到法院復印卷宗怎麽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