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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秋林的工作表現

1,1999年7月,代理患有白血病的初媳婦劉起訴公公。經過近壹年的訴訟,她為劉討回了5萬余元賠償款(詳見衡陽廣播電視報2006 54 38+0 2月14頭版)。

2.2000年7月,轎車司機楊訴衡陽市公** *運輸總公司勞動爭議案,經法院兩次審理,以撤銷公交公司的除名決定告終。捍衛了勞動者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案件被全國數十家媒體報道(詳見2006年2月23日央視《法制報道》欄目+0)。

3.2001年3月代理湖南省首例高中生狀告學校違法開除。在代理高中生譚某訴衡山四中違法開除學籍案中,衡山四中主動賠償譚某經濟損失18000元,撤銷開除決定。央視東方時空報道了此案。

4.5438年6月+2003年10月代理湖南省首例未成年人性騷擾案。作為衡南縣某學校的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他敏銳地發現了學生家長故意栽贓行為的證據,並確認學生的性病感染是由其母親傳染的。最終,衡南縣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衡陽晚報對此案進行了報道。

5.2006年2月5日,65438+65438,1995成立至今11年的典型“長壽”案,由牟桂華代理。“11年!幾乎跨越了壹個時代。”據說,壹些負責的法官已經退休,壹些已經去世。案件最終在市中院調解解決,雙方握手言和。《中國青年報》報道了這起案件。

6.中國電信的服務平臺互聯網之星上出現了大量色情電影,這也是湖南衛視正在播出的壹檔選秀節目的主要投票網站之壹。2007年6月11日,湖南衡陽的喬先生在重裝電腦系統時發現了這壹情況。網站顯示可以付費觀看。因此,19日下午,代理律師喬向衡陽市石鼓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衡陽中院最終確認電信公司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確認了喬先生的公共利益。該案被多家媒體報道,電信公司隨即對“涉黃”內容進行整改,相關利益方受到處罰。

7.2007年6月5日至10月38日,羅秋林、莫彬彬、淩守波、譚在縣法律援助中心為壹位70多歲的失職律師提供了三年的免費援助。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本月作出終審判決,判決某縣法律援助中心賠償某3萬元,開啟了衡陽律師當專家第壹案!

8.2007年6月30日,165438+代理衡陽鋼管集團有限公司李某與山東某公司勞動爭議壹案,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50萬元高價勞務跳槽壹案作出終審判決,支持衡陽鋼管集團有限公司向山東某公司及李某索賠50余萬元的訴訟請求。1、2001年7月9日,他代表湖南省第壹個不服鄉政府辭退的村官。本案中,常寧市尹田鎮唐冶村主任蔣世林的委托代理人,在收集了足夠的證據後,選擇了壹個適當的起點,向常寧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於2001年6月9日開庭。此案於2002年6月5438+10月10被《南方周末》等多家媒體報道,並在政協九屆五次會議上作為專題討論,促進了基層政權的民主建設。

2.2002年代理湖南省首例內河責任認定行政訴訟,代理船東梁某某起訴衡陽港航監督所違法責任認定。2003年5月15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其責任認定。瀟湘晨報曾報道過此案。

3.2002年,代表常寧市欽仁水電站職工廖某某等人。,他起訴常寧市公安局打擊報復舉報人和投訴人。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常寧市公安局的不作為是違法的,從而保護了原告免受被告的打擊報復,也為舉報人提供了壹個很好的維權途徑。湖南史靜的焦點欄目報道了這個案例。

4.2005年4月1日,因衡陽市公安局未及時安排律師會見委托人,侵犯了我律師會見權,依法向衡陽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復議。衡陽市人民政府認定衡陽市公安局侵犯律師會見權,此案成為全國首例通過準司法程序維護律師會見權的成功案例。該案被《法制早報》、《中國青年報》等媒體報道,還被部分媒體列入“律師排行榜”,被湖南法治網列為2005年十大法治候選新聞事件之壹。

5.2006年4月3日,姜世林狀告常寧市財政局濫用納稅人的錢違規買車,被央視報道。

6.2006年5月12日,羅秋林向衡陽市國資委申請公開公民個人在國有資產中的股份。被拒絕後,他於6月2日向衡陽中院提起訴訟。

7.2006年6月13日上午,我作為衡陽某公司特別授權代理人,收到湖南省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衡陽某公司訴衡陽市公安局蒸湘區分局不服行政查封、國家賠償壹案終審判決書。判決書均采納了公安機關在本案中的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而非刑事司法行為的意見。判決該支行濫用刑事強制措施違反法律,承擔賠償責任。案件從2004年6月5438+065438+10月開始,我們終於可以欣喜地看到勝訴的結果了。然後,我們申請執行,讓支行體會到為他人催債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

8.2006年6月21日下午,衡陽市法律援助中心鄒安國律師為66歲的李德意提供援助,到衡陽鐵路公安局要求確認非法拘禁,並要求國家賠償。原因是:2006年5月李德意在火車上撿到19礦泉水瓶,被衡陽鐵路公安處民警發現。他當即要求並於當日作出處罰決定,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壹款第三項之規定,被行政拘留五日。辦公室在同壹天把李德意送到了拘留所。6月20日,李德意來到田歌律師事務所,聘請羅秋林為他的律師。瀟湘晨報代理律師羅報案後,衡陽鐵路公安局向李老賠禮道歉,並賠付3600余元。

9.2007年4月9日,羅秋林、羅萬裏、羅春“三律師”就衡陽市建設局行政信息不公開向衡陽市石鼓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案引起軒然大波,起訴後多位市領導對此案表示高度關註。之後衡陽建設局給了我們要求的行政信息,行政機關的行政信息不公開可以起訴,給行政機關打了壹劑“清醒劑”。隨後,起訴被撤回。

2008年3月5日上午10,委托代理人劉女士以特快專遞方式向衡陽市華新區人民檢察院遞交國家賠償申請書,啟動國家賠償法律程序。2008年3月11日,華新區人民檢察院收到律師申請,該院領導及辦案人員認為申請所述事實正確,請求合理,檢察院對劉女士的拘留存在錯誤。三日內消除影響,恢復劉女士名譽,並積極賠償劉女士損失,改正非法扣押的錢款。

2008年3月14日上午10,衡陽市華新區人民檢察院壹行人前往劉女士所在單位,為她消除刑事拘留造成的不良影響。同時,糾正中檢偵字(2007)第03號《撤銷案件決定書》作出的錯誤決定,將劉女士取保候審時交納的現金5萬元作為非法款項予以扣押,上繳財政,並予以返還。同時賠償被拘留七天的損失。

2008年4月29日,13作為湖南南方律師事務所譚律師的代理人,以侵犯律師會見權為由,對衡陽市公安局石鼓分局提起行政訴訟。訴訟結束後,我局同意立即安排譚律師會見,訴訟目的達到。後來,譚撤回了對該局的起訴。

14,2008 11.3,律師羅秋林針對衡南縣二十七個鄉鎮人民政府不作為申請行政信息公開。被拒後,他向衡南縣人民法院起訴二十七個鄉鎮人民政府行政不作為。

15.2009年4月7日,匡向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2009年9月4日,衡陽中院向匡支付賠償金18萬元。1.2000年7月,擔任耒陽市某局副局長李被檢察院指控受賄壹案的辯護律師。在向檢察院提供不構成犯罪的法律意見書後,李副局長於2000年中秋節前壹天被宣告無罪。

2.2001年7月,衡山縣某局領導班子成員全部被衡山縣檢察院指控濫用職權。擔任該局工會主席王的律師後,在偵查階段,法院及時向衡山縣檢察院提供了不構成犯罪的法律意見書,該案被撤回。

3.2001 65438年2月5日擔任公安部掛牌案件“張飛與姚期”第八被告人辯護人。

4.2003年6月65438+10月65438+7月參與湖南省“屈氏七兄弟”盜竊金融機構案辯護。

5.2003年6月19日,未成年學生謝某在被檢察院指控犯搶劫罪壹案中擔任指定辯護律師,向衡南縣人民法院提出無罪辯護意見。同年,被告人被免予刑事處罰,於17年7月被釋放。

6.2003年8月,在衡南縣某局廖被控貪汙壹案中擔任律師,向衡南縣人民檢察院提交法律意見書後,法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7.2003年6月5日至10月27日,在湖南省首例律師受賄案中擔任劉的辯護律師,並在該案中作了無罪辯護。

8.2003年6月5438+2月65438+2月3日在衡南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羅犯盜竊罪壹案中擔任指定辯護律師。受理案件後,他向法院提供了被告人未滿16周歲的公證證據。同月24日,衡南縣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2004年1月7日,羅被宣告無罪。

9.2004年5月24日,在衡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2·5”搶劫案中擔任鄧的辯護人,為其作了減輕處罰的辯護,得到法院支持。

10 2004年9月7日受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指派,擔任衡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的陳某故意殺人案的指定辯護律師。2004年9月27日,他在法庭上表示不認罪,2005年3月25日,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陳某無罪。

11.2005年3月,被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為被衡陽市人民檢察院指控犯故意殺人罪,被新聞界稱為“殺人狂魔”的李春生壹、二審辯護律師。該案由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2005年6月23日作出裁定,僅認定李春生殺害5人,7項殺人罪不能成立。

12,2006年165438+10月27日,受劉委托,在衡陽市雁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衡陽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劉等單位受賄罪、蔡襄證券對單位行賄罪壹案中擔任劉的壹審、二審辯護人。我在本案中的辯護觀點是無罪的,但法院仍然判處我的當事人壹年零六個月的有期徒刑,緩刑兩年。

13,2007年6月14,受某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委托,擔任其被公訴機關指控泄露國家秘密壹案的辯護人。29日——開庭前三天,他以檢察院無法證明起訴書所述內容屬於國家秘密為由,向法院提出無罪辯護意見,檢察院撤回起訴。某檢察長7月21撤回起訴。2008年6月5438+10月65438+3月,衡陽市蒸湘區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書(湘檢刑終字(2008)第16號),決定對該副檢察長不起訴。

14,2008 165438+10月28日,為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的啟東青年匡提供無償幫助,並表示不認罪。祁東縣人民法院宣告其搶劫罪不成立。2009年4月7日,匡向衡陽中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2009年9月4日,衡陽中院支付匡賠償金654.38+0.8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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