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九條金融詐騙罪死刑部分規定犯本節第壹百九十二條規定之罪,數額特別巨大並且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條規定了對單位實施金融詐騙犯罪的處罰。單位犯本節第壹百九十二條、第壹百九十四條、第壹百九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
3.至於數額巨大、特別巨大的起點,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1996 12 16的規定,集資詐騙個人20萬元以上、單位50萬元以上的,可以認定為數額巨大;個人詐騙654.38+0萬元以上,單位詐騙250萬元以上,可以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4、歸檔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詐騙非法集資,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壹、個人集資詐騙,數額超過65438+萬元;
這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詐騙手段非法集資,單個集資詐騙累計金額達到65438+萬元以上。所謂“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是指犯罪分子具有將非法募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主觀目的。所謂“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利用虛構的集資目的,以虛假文件和高額回報為誘餌,騙取集資款。
b、單位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存在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詐騙的非法集資”:
(1)攜集資款逃逸;
(2)集資款被揮霍,導致集資款無法歸還的;
(三)利用集資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資金無法返還的;
(四)因其他欺詐行為拒絕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上述非法集資行為之壹,數額達到65438+萬元以上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