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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陽刑事辯護律師袁朝陽:審查起訴階段律師的權利:審查起訴

洛陽刑事辯護律師袁朝陽:審查起訴階段律師的權利

審查起訴階段律師的權利1、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的權利。 依照《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執業的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律師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以辯護律師身份介入刑事訴訟程序中,並享有如下權利: 1)會見權; 2)閱卷權; 3)申請調取證據權; 4)調查取證權; 5)提出法律意見權等權利。 其中會見權、閱卷權、調查取證權是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所享有的最為重要的三項權利。 2、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幹問題的規定》(1998年1月19日)12.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在偵查階段,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員在場。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進壹步嚴格依法辦案確保辦理死刑案件質量的意見》法發200711號 17.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經濟困難的,應當告知其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辯護律師自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人民檢察院應當為辯護人查閱、摘抄、復制材料提供便利。 28.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鑒定機構對有異議的鑒定結論進行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對於辯護律師的上述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予以答復。 4) 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高檢發釋字〔1999〕1號 第三百壹十九條在審查起訴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允許被委托的辯護律師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訴訟文書包括立案決定書、拘留證、批準逮捕決定書、逮捕決定書、逮捕證、搜查證、起訴意見書等為立案、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以及提請審查起訴而制作的程序性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包括法醫鑒定、司法精神病鑒定、物證技術鑒定等由有鑒定資格的人員對人身、物品及其他有關證據材料進行鑒定所形成的記載鑒定情況和鑒定結論的文書。第三百二十二條辯護律師或者經過許可的其他辯護人查閱、摘抄和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應當向審查

起訴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審查起訴部門應當要求提出申請的辯護律師或者其他辯護人提供表明自己身份和訴訟委托關系的證明材料。審查起訴部門接受申請後應當安排辦理;不能當日辦理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並在三日內擇定辦理日期,告知申請人。查閱、摘抄和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應當在文書室內進行。 第三百二十三條辯護律師申請人民檢察院向被告人提供的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的,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調查取證時,可以收集、調取。人民檢察院根據辯護律師的申請收集、調取證據時,申請人可以在場。 第三百二十四條辯護律師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要求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申請後七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通知申請人。 5)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執業的規定》(2003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屆檢察委員會第16次會議通過)7.在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辯護律師可以持委托書、律師事務所函會見犯罪嫌疑人。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人民檢察院不派員在場。11.人民檢察院審查移送起訴的案件,辯護律師認為人民檢察院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檢察院應當在7日內作出書面決定並由公訴部門書面答復辯護律師。14.辯護律師以及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委托作為訴訟代理人的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15.對於律師要求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的,公訴部門受理後應當安排辦理;不能當日辦理的,應當向律師說明理由,並在3日內擇定日期,及時通知律師。16.在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和提起公訴以後,辯護律師發現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證據材料向人民檢察院提供的,人民檢察院公訴部門應當接受並進行審查。17.辯護律師申請人民檢察院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的,對於影響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收集、調取,並制作筆錄附卷。18.辯護律師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要求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征求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的意見,經過審查,在7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人民檢察院沒有許可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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