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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這份筆錄和我說的不壹樣。我該怎麽辦?

刑事辯護律師在與當事人核對口供時可能遇到過這樣的情況:

律師,我不是說過這樣的話嗎?!

律師,我不是這個意思,對吧?!

律師,我不知道我說了什麽。我怎麽寫筆錄?!

面對當事人的這種質疑,辯護律師應該從哪些方面入手來核對筆錄的真實性?

壹是詢問當事人在訊問過程中,偵查機關是否存在刑訊逼供的違法行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應當予以排除。

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有哪些?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是指使用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如冷凍、饑餓、晾曬、烘烤、疲勞訊問等。)強迫被告違背自己的意願作出陳述。

在日常的辯護工作中,我會聽到當事人提到,調查人員對他們有過喊叫,甚至推搡,打兩下,踢兩腳。這些不當行為並不都可以稱為“刑訊逼供”。

只有使犯罪嫌疑人遭受劇烈疼痛或身體、精神上的痛苦,才能排除刑訊逼供作為非法證據。辯護律師發現本案證據可能存在非法證據的,應當啟動排除程序。

對於未達到刑訊逼供程度的行為,需要向當事人說明法律認定的標準,告知其再次遇到偵查人員不文明行為時要註意態度,訊問結束後要認真核對筆錄。如果筆錄和供詞有出入,它有權修改。

二、律師可以通過復制訊問錄音錄像,確認當事人供述的真實性、合法性。

(1)錄音錄像與訊問筆錄不壹致怎麽辦?

實踐中,筆錄內容與錄音錄像內容不壹致的情況很多,但這並不意味著壹旦出現不壹致,我們主張排除非法證據,把錄音錄像和筆錄都排除在外,無異於把孩子和洗澡水壹起倒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第二十四條,法院在調查證據手機合法性時,應當註意審查訊問錄音錄像。訊問筆錄記載的內容與訊問錄音錄像有實質性差異的,以訊問錄音錄像為準。

根據上述法律依據,實質內容壹致,僅個別部分不壹致,不影響口供的真實性;但如果筆錄與錄音錄像有實質性的差異,比如無中生有,文章無關,那麽筆錄的合法性就應該受到質疑,甚至被排除。

(二)應錄音錄像而未錄音,收集的口供是否合法?

根據《公安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規定》和《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同步錄音錄像規定》,應當錄音錄像的情形有:

(壹)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二)危害公共安全的嚴重犯罪和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造成重傷、死亡的;

(三)黑社會性質組織刑事案件,包括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入境發展黑社會性質組織,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等刑事案件;

(四)嚴重毒品犯罪,包括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非法持有大量毒品,嚴重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走私、非法買賣毒品;

(五)其他故意犯罪案件,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六)職務犯罪案件。

對依法應當錄音錄像的案件,要求在整個訊問過程中同步、完整,不得選擇性錄音、剪輯、刪改。在訊問錄音錄像不完整的情況下,不排除訊問嫌疑人過程中存在刑訊逼供的可能。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第二十四條規定,公訴人未提供訊問錄音錄像資料,或者對訊問錄音錄像資料進行選擇性錄音、剪輯、刪除,現有證據不能排除非法收集證據的,應當排除相關供述。

可見,應當記錄而未錄取的口供並不完全排除,只有在“不能排除非法取證”的情況下才能排除。

第三,結論

鑒於供詞,律師對當事人只有壹個建議。請仔細檢查妳的成績單。

之前有幾起案件當事人質疑其筆錄真實性,但我通過錄音錄像查看時發現,他在與辦案人員談話時在筆錄上簽字,辦案人員指出他簽字的地方,沒有仔細核對筆錄內容,失去了壹次重要的維權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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