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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

《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是為保障和指導律師,在參與刑事訴訟活動時,依法履行職責,規範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和相關法律、司法解釋、部門規章,結合律師辦理刑事案件的實踐經驗,制定的規範。

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如下:

1。律師依法在刑事訴訟中履行辯護與代理職責,其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不受侵犯。

2。律師在承辦刑事訴訟業務中,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必須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3。律師參與刑事訴訟必須堅持依法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的原則,忠於職守,認真負責,不得損害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除此之外,律師擔任辯護人或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依法獨立進行訴訟活動,不受委托人的意誌限制。律師辦理刑事案件應當保守國家秘密、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委托人的隱私。律師不得接受同壹案件兩名以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參與刑事訴訟活動。律師不得私自收案、私自收費。律師承辦刑事訴訟業務,可以委托異地律師代為調查、收集證據,也可請求異地律師協助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異地律師應予支持。

律師事務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們的法定代理人、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或擔任辯護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可以接受刑事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委托,指派律師擔任申訴案件的代理人;可以接受被不起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委托,指派律師代為申訴;在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作出不立案或撤銷案件的決定後,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委托,指派律師代為申訴或起訴。

律師事務所應當盡可能滿足委托人指名委托的要求。

希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如果您還有其它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

第三條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律師執業應當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

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律師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第二十九條律師擔任法律顧問的,應當按照約定為委托人就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意見,草擬、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者仲裁活動,辦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律師擔任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或者非訴訟法律事務代理人的,應當在受委托的權限內,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壹條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第三十八條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願泄露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第三十九條律師不得在同壹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

第四十條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接受委托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當事人爭議的權益;

(三)接受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與對方當事人或者第三人惡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權益;

(四)違反規定會見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

(五)向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行賄,介紹賄賂或者指使、誘導當事人行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方式影響法官、檢察官、仲裁員以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依法辦理案件;

(六)故意提供虛假證據或者威脅、利誘他人提供虛假證據,妨礙對方當事人合法取得證據;

(七)煽動、教唆當事人采取擾亂公***秩序、危害公***安全等非法手段解決爭議;

(八)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幹擾訴訟、仲裁活動的正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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