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詐騙案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破案時間,也無法規定,因為案件的情況不壹樣。案件偵破後抓獲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嫌疑人被拘留或者逮捕的,在兩個月內終止偵查,移送檢察院。檢察院審查起訴壹個月,認為涉嫌犯罪就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審理判決兩個月。
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五十四條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審結的,經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壹個月。
第壹百六十九條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擴展數據
雲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延期實施的決定
壹是執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對偵查終結兩個月仍不能終結的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延長被告人羈押期限兩個月。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按照上述延長期限不能終結的,由省人民檢察院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準繼續延長。
二、在執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七條和第九十九條的規定中,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起訴的重大、復雜案件,在延長半個月期滿後仍不能作出決定的,可以再延長壹個月。人民檢察院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壹個月內不能補充偵查完畢的,可以延長壹個月。
三、在執行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五條的規定時,人民法院對於重大、復雜的公訴案件,在受理宣判後可以延長至兩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四、執行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二條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可以延長至受理後兩個月內審結,但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五、公安機關對在押的罪犯,認為需要逮捕的,仍應按照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辦理,不得延長法定羈押期限。
參考:法律法規網?雲南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刑事訴訟法延期實施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