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劉先生致電黨報熱線:我來自外省,我的弟弟因涉嫌參與當地壹起集體販毒案被當地警方刑事拘捕,現案子已到檢察院。但我弟弟始終堅持自己當時湊巧在現場,並沒有參與,是被冤枉的。我父母代為他申請了法律援助,但援助律師會見後告訴我弟弟,說如要為他進行無罪辯護,則屬於重大敏感案件,必須向有關部門先行報告。請問有這樣的法律規定嗎?
黨報熱線回復:記者咨詢了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費桔章,他解釋,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應當以人民法院的審判為準。該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也就是說,劉先生的弟弟最後是否有罪,現在尚屬未定,需要看人民法院的最終判決。如果對壹審的判決不服,劉先生的弟弟還可以上訴。
其次,依據現行刑事訴訟法律規定,除近親屬外,刑事案件應當由執業律師擔任辯護人。律師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應當向有關部門報告的情況,只有以下3種法定情形:《刑訴法》第四十條明確規定,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於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除此3種之外,律師沒有向有關部門“報告”的法定義務。也就是說,對於犯罪嫌疑人在現場、律師為其作無罪辯護的,律師依法具有獨立辯護的權利。
再次,從《律師法》及相關刑事辦案規範看,也沒有律師為當事人作無罪辯護必須向有關部門事先報告的規定。我國《律師法》第三十壹條明確規定,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意思就是說,律師為當事人辯護,依據的是案件事實和國家相關法律,而不是其他,其完全可以依法獨立行使辯護權,這與公檢法分工協作又獨立辦案的法理是完全壹致,有利於控辯平衡。
總之,無論是從《刑訴法》還是《律師法》的相關規定看,律師對在犯罪現場又堅稱自己未曾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作無罪辯護,都沒有向有關部門包括主管部門司法行政機關“報告”的法定義務。當然,無罪辯護作為壹項重大而需要特別審慎的辯護意見,承辦律師要求事先在律師事務所進行討論,或主動請求律師協會的刑辯專家進行集體會商,以充分論證其辯護意見的可行性,則是我國法律允許和提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