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在於騙取保險金的數額是否達到了較大,未達較大數額,可按壹般的違反保險法的行為處理,達到較大數額構成保險詐騙罪。
二、最高法《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條、根據《決定》第十六條規定,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構成保險詐騙罪。
1、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
2、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3、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保險詐騙
1、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
2、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
3、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
註:《決定》,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
三、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關於保險詐騙未遂能否按犯罪處理問題的答復》
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保險詐騙行為,但由於其意誌以外的原因未能獲得保險賠償的,是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