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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被采取強制措施是否通報司法機關

律師被采取強制措施會通報司法機關。刑事強制措施是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如果被公安機關限購人身自由後,就屬於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公安機關對律師采取強制措施是合法的。

刑事強制措施的適用原則:

合法性原則,也有稱之為形式法定性,指各種刑事強制措施的適用,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權限、適用對象、條件、審批程序和期限來行使。“刑事程序合法性原則首先要求公權力幹預個人基本權利必須具有合法的授權即主體合法,其次要求在訴訟進行的過程中公權力的幹預行為均應符合法律明文規定的程序要件,程序行為的後果具有明確性和必然性。”

必要性原則,也稱之為內容正當性,是指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適用強制措施時,確實是基於保證某壹案件訴訟程序的持續、穩定運行所必須。“換言之,就是所采取的手段及方法不僅有助於目的之實現,而且為實現目的所不可缺少,否則就違反必要性原則。”

比例性原則,又稱禁止過分原則,或者相當性原則,是指刑事強制措施的適用種類與期限,要求與被適用人的人身危險程度和所涉及犯罪事實的輕重程度相適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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