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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辯護的意義

律師為委托人辯護的意義是什麽

(壹)刑事律師的存在有利於我國建立控辯審式刑事訴訟的訴訟模式,有利於實現控辯雙方權利的平衡,有利於控辯審三方之間的相互制衡,有利於實現法院中立裁判。

刑事辯律師在訴訟中對抗能力可以使控辯審三方在刑事訴訟辯護中形成“等腰三角形”的訴訟結構,從而形成控辯審三方之間相互制約。“等腰三角形”的訴訟結構代表控辯審分離控辯雙方平等對抗法,法官居中裁判的訴訟機制。靜態層面上控辯雙方的平等對抗是該訴訟機制基礎。法官中立是該訴訟機制的支柱,動態層面上控辯雙方的訴訟活動不僅在控辯雙方之間形成水平方向的抗衡力,還會對法官的裁判活動產生垂直方向的約束力,即法官應基於控辯雙方的舉證、質證、辯論等抗衡活動形成對案件事實的核心確信,在控辯雙方訴訟請求範圍內作出公正裁判,而且此水平方向的抗衡力與垂直方向的約束力構成了等腰三角形訴訟結構的內部平衡狀態,符合該狀態的訴訟程序既符合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又能保證實體公正的實現同時也兼顧了司法效率。

(二)刑辯律師的存在可以更好地保障當事人的權利,節省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提高當事人的參與訴訟的效率。合理的、科學的程序是以盡可能少的投入,完成盡可能多的任務,同時減少誤判的代價。使案件的結案周期縮短,包括人力、物力、財力在內的司法投入必然減少。同時通過在立法上對律師的會見權、調查取證權和閱卷權的完善可以免去山於原來會見難、調查取證難和閱卷難所造成的沒必要的損失。同時避免了冤假錯案的發生,也避免了被告的上訴和申訴,即降低了錯誤成本和倫理成本,有效節省了國家司法資源提高了訴訟效率。

綜上所述只有刑事辯護制度才能使辯方擁有與控方相抗衡的力量突出當前庭審方式的抗辯性和訴訟性充分發揮辯護職能作用有效地利用國家的司法資源合理分配國家的司法資源減少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切實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和訴訟權利。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主要工作

1、偵查階段,刑事辯護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及進行偵查的其他法定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第壹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律師事務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其親屬的聘請,指派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刑事辯護律師可以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2、審查起訴階段,刑事辯護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刑事案件由偵查機關向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後,律師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本人或其親友的委托擔任辯護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委托擔任訴訟代理人。在審查起訴階段,擔任辯護人的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有關材料,與犯罪嫌疑人會見或通信,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材料,提出辯護或代理意見。在審查起訴階段被超期羈押的,辯護律師有權要求對犯罪嫌疑人依法釋放或改變強制措施,實行取保候審。

3、審判階段,刑事辯護律師擔任壹審、二審公訴案件的辯護人。這壹階段律師有權到人民法院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材料,會見在押被告人,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調查、收集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鑒定人、勘驗檢查筆錄制作人出庭作證,申請重新鑒定,參與法庭調查,發表辯護意見等等。壹審判決後可會見被告人,聽取其對判決書內容及是否上訴的意見,並給予法律幫助。

4、審判階段,刑事辯護律師擔任公訴案件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代理律師應與公訴人互相配合,依法行使控訴職能,與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展開辯論,代表被害人就定罪量刑提出法律主張。

5、擔任自訴案件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或辯護人。擔任自訴案件原告人的訴訟代理人,主要是代理當事人行使控告職能,支持控訴主張,反駁對方的辯護觀點。擔任自訴案件被告人辯護人的職能與壹審、二審公訴案件擔任辯護人基本相同。

6、擔任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接受委托擔任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代理人,應當代理委托人撰寫附帶民事起訴狀,明確提出訴訟請求,進行調查收集證據,出席法庭與對方展開辯論,維護委托人的合法財產權益。

7、擔任死刑復核案件的辯護律師。

8、擔任申訴案件的代理人。辯護律師可以接受案件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委托,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提出申訴,依法要求人民法院通過再審予以改判。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9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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