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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不能會見的三種情形

律師限制會見三種情形:

1、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

2、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

3、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

壹、在以下情況律師可以披露委托人的秘密:

1、為及時阻止發生人身傷亡等嚴重犯罪。

2、為避免國家利益受到損害。

3、委托人授權同意公開時。

4、可能被無辜牽涉到委托人的犯罪行為中時,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2、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3、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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