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常用英語詞匯整理
作為律師,經常會用到壹些英語,下面我整理了壹些律師常用的英語詞匯,希望能給大家提供壹些幫助。
Reckless driving
魯莽駕駛 魯莽駕駛有別於不小心駕駛(careless driving),魯莽駕駛的情況比較嚴重,包括傷人及損毀財物等,刑罰比不小心駕駛重。
Reconciliation
和解 通常出現於離婚案件中,當當事人委托律師辦理離婚時,律師通常會簽署壹份和解書,表明律師責任只在替當事人辦理離婚的申請,但沒有向當事人提出和解的意見。
Redemption
贖回 在樓宇按揭中,若借貸方打算將樓宇買出,他壹定要先將樓宇從銀行手中贖回,由於香港的樓宇買賣相當頻繁,通常很少機會會先贖樓後賣出,大部份情況都是贖樓與賣出在同壹天進行。
Refresher fee
大律師上庭之額外費用 大律師上庭前,通常會與當事人議定壹個refresher fee即第壹天上庭後的以後每天的費用。
Registered office
註冊地址 註冊地址是指有限公司在公司註冊處內所登記的地址。註冊地址在法律上有相當大的意義,因為根據公司法規定,若法律和司法文件送達到公司註冊地址,這個送達便可以算是完成,除非有其它理由支持收件人沒有收到文件的原因。
Relief
法律補救方法 指民事上要求法庭提供補救方法。例如在收樓令發出之後,租客只要有充份的理由,要求法庭暫停或延遲收樓,最常見是租客立即交付欠交的所有租金,收樓令便可以即可暫停。
Remand
還押 在刑事案件中,疑犯還押監房並另定壹日子再進行審理。不過法庭亦可就個別需要而準許疑犯保釋外出,等候審訊日子。
Remote
間接 若果我們說壹件事件的發生比較remote,即其發生的可能性相當低,幾乎低至零。
Requisition
查詢 在物業交易中,買方的律師其中壹項責任,是要確保業權妥當,所以他有義務就賣家所提供的業權契據文件等提出查詢。這個查詢過程相當重要,因為若果經這個程序而發現業權有任何問題,買家可以以此作為踢契的根據。
Restraint of trade
限制從業 限制從業的情況,主要出現在雇傭關系上。很多時候,雇主會在雇傭合約上加上條款,限制雇員在離職以後,往別處地方工作或限制雇員在某特定時間內為其它雇主工作。這些限制有可能因地域或時間長短等而被法庭裁定無效。
Rule of law
憲法精神 指任何人均需要依據憲法的精神來辦事。
Seal
印章 在任何契約上,加上印章表明契約的真確和有效。在物業買賣上,壹個有效的交易,法例要求契據是要“Sign seal and deliver”即需要簽名、印章及送達,才是有效的壹個交易。
Secondary evidence
代替性證據 在交易上若原本的合約已遺失,不能證明曾有限制及保障雙方的證明時,法庭很多時均會依賴這些所謂代替性證據。這些證據可以是雙方來往的書信,雙方曾簽訂的其它文件,以證明雙方的合約意圖。
Severance payments
遣散費 雇員若為雇主根據連續性合約工作滿24個月,因裁員而遭解雇或被停工,便可享有遣散費。遣散費的計算方法,可參考法律常識版。
Sine die
無期 通常案件被無期押後,“adjourned sine die”即法庭沒有制定壹個押後的日子,除非壹方將文件再整理好,再要求排期聆訊為止。
Slander
短暫形式的毀謗 這些毀謗的行為是口頭形式的,但並不是透過傳播媒介而發出,對針對的人形成短暫的毀謗性影響。
Specific performance
強制履行 對於合約違約壹方對另外壹方的壹種補償方法。若遵守壹方已履行合約所要求的,他可以要求法庭頒壹個強制履行令,強制違約壹方要根據合約的條款進行。若在樓宇買賣的交易上,強制履行便要雙方履行必買必賣的條款。
Statement of affairs
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 在破產申請上,破產人需要填寫壹份Statement of affairs,用以列出所有債權人的資料及所欠的債項,詳情可參考法律常識版破產的部份。
Sub-letting
分租 雖然在商業交易上,很多時樓宇均有分租的情況出現,但大多數的租務合約均有明文規定,不容許租客將樓宇分租,所以在租客決定將樓宇分租之前,最好先看清楚合約條款,避免日後與業主的訴訟。
Sub-rogation
代位 最常出現在保險的案件。例如普通交通意外,若車主已買了保險,保險公司便會代替車主的位置去提出訴訟或向受傷的壹方作出賠償。
Tenant in common
分權***有人 是物業業權擁有的其中壹種形式。有別於聯權擁有的長命契形式,各人所擁有的均為壹個獨立的個體,並不會因其中壹方逝世而令物業歸於另壹方。所以若找到買家, 分權***有人可以隨時買出自己擁有物業的部份。
Tomlin order
湯林命令 和解令的壹種。主要在民事訴訟中,雙方達至壹和解協議,並將雙方要履行的職責,附於附表中。但這個命令只是暫停訴訟的執行,若有壹方不依據命令的行為而執行,另壹方可向法庭申請恢復先前的訴訟。
Tracing
追查 若物主的對象被人盜去或用不正當的手段騙去,對象其後被人變賣,而買方亦清楚這對象從不正當的方法取得,物主是可以追查對象及起回不法取去對象變賣後所得的財產。
Training centre
教導所 為拘留年齡在14-21歲之間的少年罪犯的地方,少年罪犯在教導所所受的刑罰,壹般比勞役中心為輕,教導所主要提供壹個職業訓練予少年,視乎個別情況,拘留年期大約為十八個月至三年不等。
Trespass
侵越 若沒有任何批準而擅自進入別人的地方是壹個侵越的行為,若用之於個人身上,可以指非法禁錮或毆打他人的行為。
Trust
信托 在現今的商業社會,很多人均會成立壹個信托基金,用以管理個人的財產。但另壹方面在法律上,這個信托可以有很多重意義,例如在物業擁有上,土地註冊處上的名稱可以是壹個人,但實際上這個人只是壹個信托單位,為壹個或多個人之名擁有物業。在這種情況,擁有人通常會要求受托人簽署壹份文件,以證明這個受托之安排。
Unascertained goods
未經確定的貨物 在貨物買賣的交易上,買方要求賣方提供例如十件貨物,但這十件貨物與其它賣方的貨物完全壹樣,而賣方亦未就買方這個要求,而將這十件貨物與其它對象分開,所以這十件貨物可以說是壹未經確定的貨物。這個名詞的作用是,若不幸貨物在賣家貨倉時被火燒毀,由於貨物未經確定為買家的貨物,故若有任何損失都會歸賣家負擔。
Undertaking
承諾 是壹種自願承擔的承諾,在法律上可以用於很多層面,例如樓宇買賣將要完成,而賣家還欠數份契據未能趕及在交易前交到買家律師手上,通常賣家律師會給買家律師壹個undertaking,在交易完成後的若幹時間會將契據送上。另外在離婚訴訟上,若得到撫養權的壹方希望帶子女到外國讀書,除了他要得到對方的允許外,法庭亦會要求得到撫養權的`壹方給予壹個undertaking,承諾若有需要,會將子女帶回香港。
Undue influence
不正當的施壓 是壹個阻止或防礙個人作出獨立思考而作出決定的行為,最常見用於夫婦關系上,妻子因受到丈夫的不正當施壓而向銀行大量借貸最後無法償還。
Unsecured
沒有擔保 在破產管理上,債權人可以分為有擔保與沒有擔保的債權人,有擔保的明顯是有對象給債權人作抵押的,例如樓宇按揭便歸於這類。而沒有擔保便是其它的債項,例如信用咭欠債等,在任何情況下,有擔保債項壹定比沒有擔保債項有保障。
Vacant possession
交吉的地產 在樓宇買賣交易中,除非連租約出售的物業,否則合約內必訂明物業必須交吉予買方,如果到交易日期,發覺樓宇仍有人居住,賣方便因沒有交吉地產而作毀約論。
Verdict
裁決 指法官就案件所作出的最後決定。若果有陪審團的話,裁決將會由陪審團作出。
Vicarious liability
因他的作為的責任 若雇員在為雇主工作時所犯下的法律責任,其雇主亦需要為這事件負責,例如雇員受雇於車房工作,他需要將車泊好,但不幸地雇員將車撞毀,雇主亦要負上責任。
Void
法律在無效 例如雙方簽訂合約買賣壹件貨物,但其實根本上就未會有這件貨件存在,那麽這合約便可稱為壹無效合約。
Voir dire
獨立聆訊 主要用於刑事案件人,聆訊被告人向執法人員所作的口供是否可信,並出於自願的。
Voluntary disposition
無償處理財產 在破產案件中,若債務人發現破產人在破產前蓄意將財產無償轉讓予他人,來逃避破產責任,債務人可以要求將已轉讓財產與其它破產財物壹並處理。
Ward of court
受法庭保護 若法庭發覺未成年人或因其身體的缺陷而需要法庭保護,法庭會頒令照顧這些人或會安排社會福利處或其它監護人代為照顧。
Warranty
保證 在合約的條款中,很多時會有壹保證條款,由賣方向買方提供貨物質素的保證。但亦有很多情況下,賣方亦清楚列明不會為賣出的貨物提供任何情度上的保證, 所以在簽定合約時, 這些條款壹定要仔細查閱.
Will
遺囑 在世人士為自己死後的財務及各項安排預先簽定壹份俗稱所謂平安紙的文件。詳情請參閱法律常識版。
Wounding
傷人 刑事案件,以受傷的情況及傷人的意圖而分開為傷人17、19、30及40,而以數目最細的傷人罪行為最嚴重罪行。
Writ of fieri facias
抄封令 很多時會與取回物業令狀壹起申請,主要是執達吏在收回物業時,壹並會將在物業內的對象扣押,若有需要,便會將對象拍賣以用作償還所欠的債項。
Writ of possession
取回物業令狀 這個令狀主要用於取回租出後的物業。在樓宇出租後,若租客欠租而業主欲取回物業,但他不可以隨便開門入屋取回物業,他必須經過法庭程序而將物業取回。當然若租客肯自動簽回壹份退租書,這個步驟便可省回,亦可節省費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