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律師代理費根據情況來看由誰來承擔,律師代理費應當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應當由聘請律師的壹方當事人自行承擔。
律師費是由敗訴方承擔還是由委托人自行承擔應遵循以下幾點原則: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裁判,法律對律師費的承擔有明文規定的,應根據相關條文作出判決,否則就是違法裁判,律師費的承擔應體現公平、公正原則,根據過錯大小,確定律師費的承擔方式。
法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可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的情形:
1、合同糾紛案件中,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情形。
2、著作權、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有關規定有所規定,但不明確:
1.專利、擔保權糾紛案件。
2.不正當競爭案件。
3.人身損害賠償、名譽侵權、交通肇事案件、仲裁案件。
其他的情況要根據案件的情況,確定律師費由誰來承擔。
擴展資料:
律師代理費是指律師為委托人代理法律事務應當收取的報酬。
由有關規定明確規定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
1、合同糾紛案件中,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情形。
2、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3、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合同雙方在簽定合同時,可將律師費列為違約賠償內容中,甚至可以將律師費的承擔方式、承擔標準也詳細列明,應特別註意必須明確寫明“律師費”,最好不要寫成“實現債權的費用”等不明確詞語。人民法院對此約定的審查非常嚴格。
原告在起訴時須提交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托合同和律師事務所開具的律師費發票作為律師費支付的證據,律師費的約定應當合理。
參考資料:
律師代理費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