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是辯護人,民事訴訟是代理人。抗辯與代理的比較(1)相似性。辯護人和代理人都是為了保護委托人的利益而參加訴訟的,他們與案件處理的後果沒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它們在訴訟權利義務和壹些程序上有很多相似之處。(2)差別是1,產生的基礎不同。刑事辯護人參與刑事訴訟的依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權或者法院的法定指定,而刑事代理人的參與只能由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權。2.訴訟地位不同。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辯護,不受被告的約束,而代理人不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而是依附於被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意誌從事活動。3.訴訟任務不同。刑事辯護承擔辯護職能,即反駁檢察機關的控訴,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有罪,應當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責任;代理的職責是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4、適用範圍不同。兩種客體的訴訟利益正好相反,刑事辯護適用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公訴案件被告人;刑事代理適用於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自訴人和附帶民事當事人。5.權利的內容不壹樣。刑事辯護人享有法律所規定的廣泛權利,如會見權、通信權、調查取證權等,有些權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不享有的;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權利是被代理人授予的,不能超越被代理人的權限範圍。6.權限範圍不同。辯護人享有的權利是法律賦予的,不存在被告人授權的問題,其授權只是讓辯護人參與訴訟;代理人是否參加訴訟,在何種權限範圍內參加訴訟,必須授權決定。7.活動名稱不同。辯護人在調查取證、提交辯護陳述等活動中使用自己的名義,刑事代理人在訴訟活動中使用委托人的名義。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護無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護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