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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擔任辯護人的

接受委任或任命。審查管轄權。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材料。會議和通信。調查取證。準備出庭。法庭調查。

刑事案件涉及多個階段,包括偵查階段、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在不同的階段,律師作為辯護人有不同的責任。那麽律師作為辯護人在審判階段的職責是什麽呢?下面請跟隨邊肖了解更多。

1.接受委托或指派

律師事務所可以接受被告人或者其親友的委托,指定律師作為被告人的辯護人。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辦理委托手續。律師事務所可以接受法院指定提供法律援助,並指定律師為被告人辯護。指定辯護的,法院或者法律援助中心應當出具指定辯護函,律師事務所應當指派律師並向法院出具公函。

2.審查管轄權

辯護律師受理案件後,要註意審查案件是否屬於本院管轄。發現應當由其他法院管轄的,應當及時向本院書面提出請求移送。

3、查閱、摘抄、復制案件材料

辯護律師接受委托或者指定後,應當及時向受理法院提交委托或者指定手續。委托手續包括被告人或其親友簽署的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公函、律師執業許可證復印件。指定程序包括指定辯護函、律師事務所公函、律師執業許可證復印件。辦理完手續後,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有材料。律師應當認真、仔細、全面查閱案卷,原則上應當復印全部案卷進行審查。內容明確、單壹的書證,可以摘抄、復制。不相關的證據不得復制。

閱卷時應重點關註以下內容,並復印相關材料:(1)起訴書指控的事實有哪些相關證據,這些證據是否充分;(二)被告人是否認罪,以前的供述和辯解及證據;(三)被告人認罪的,審查其供述是否符合事實和法律;審查構成犯罪,重點收集是否構成其他輕罪的依據;是否存在自首等法定和酌定從輕情節。(四)被告人不認罪的,審查其辯護是否合理,是否有證據支持;審查指控證據是否存在矛盾和漏洞。要把控辯雙方的證據收集到位,進行分析。(五)證人、鑒定人、勘驗筆錄制作人的自然情況及作證時是否違反法定程序;(六)被害人的基本情況及陳述是否客觀。

辯護律師認為必要時,可以向負責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律師了解案件有關情況,索取相關材料,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律師應當予以配合。

律師查閱、復制、摘錄案卷材料後,應當及時審閱、分析,並做好閱卷記錄。閱卷記錄的內容有:(1)被告人基本信息(身份、犯罪記錄、身體狀況、家庭情況、特長、如何將被告人繩之以法等。);(2)收取的費用和罰款;(3)指控證據有哪些,證明有力的部分標註;(4)被告的辯解是什麽;(5)被告的辯護依據是什麽;(六)控方證據體系是否存在矛盾和漏洞,是否足以反駁被告人的辯護(即質證意見和相應的分析);(七)有不確定和酌定情節的;(八)有罪或無罪、此罪或彼罪、重罪或輕罪的分析;(9)量刑預測;(十)制定辯護方案,是否向法庭申請調查,是否自行調查取證,是否申請證人出庭,形成什麽樣的辯護觀點和意見。

辯護律師應當妥善保管復制的案卷。

4.會議和通信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被告,通常由兩名律師,其中壹名可以是律師助理。妳要帶起訴書副本,委托書,律師事務所的介紹信去見被告,律師執業證書。

辯護律師會見被告人時,需要被告人核實的問題,應事先做成會見提綱。會議期間,應當認真聽取被告人的陳述和辯解,對案件事實和證據材料中的矛盾和疑點進行查找、核實和澄清,重點是: (壹)

被告的身份和他收到起訴書的時間;(二)被告人是否承認起訴書指控的罪名;(3)被告人是否認可起訴書指控的事實;(4)

起訴書指控的罪名是否存在加重或加重情節;(五)被告人是否有相關辯解(無罪或罪輕),要求其陳述辯解理由;(六)是否有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事實、情節和線索;(7)

揭發他人犯罪是否有立功表現;(八)是否存在超期羈押,合法權益是否受到損害。

辯護律師應當向被告人介紹庭審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審中的訴訟權利、義務和註意事項。

5、調查取證

辯護律師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查收集證明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辯護律師向證人調查取證,證人不同意作證的,律師可以向法院申請向其調查取證或者通知其出庭作證。律師在偵查階段需要對已做筆錄的主要證人進行重新調查的,應當謹慎。壹般妳應該先向法院申請調查。如果法院不進行調查,律師可以向法院申請通知其出庭作證。如果法院沒有通知他出庭作證,律師可以自己對證人進行調查,也可以在開庭後請求法院對證人進行核實。根據案件需要,辯護律師可以向法庭申請收集、調取證據。律師可以申請參加法庭收集和調查證據。

開庭前,律師應當將收集的證據材料進行復印,並制作證據清單,註明證據名稱、擬證明的事實、頁數和來源,壹式兩份,於開庭五日前提供給法庭。庭審舉證時應當向法庭提交證據材料原件。

,準備出庭

辯護律師向法庭申請通知證人、鑒定人、勘驗筆錄制作人出庭作證時,應當制作上述人員名單,註明其身份、住址、聯系方式等。,並說明要證明的事實,於開庭五日前提交法院。對於需要當庭宣讀和出示的證據,辯護律師應當制作證據清單,說明需要證明的事實,並在開庭五日前將副本和證據清單提交法庭。證據目錄應當載明證據的名稱、種類、證明的事實、證據來源、頁數等。

接到開庭通知後,辯護律師應當按時出庭。因下列情形之壹不能出庭的,應當及時與法庭聯系,申請延期開庭: (壹)

收到的通知的審理日期與已經收到的其他案件的審理日期沖突;(二)發現重大證據線索,需要進壹步調查取證或者申請新的證人出庭作證的;(3)

有其他合理原因不能按時到庭的。

辯護律師申請延期開庭未獲批準,確實無法出庭的,應當與委托人協商,妥善解決。辯護律師在開庭前三日內收到出庭通知的,有權請求法院變更開庭日期。開庭前,辯護律師應當了解通知證人、鑒定人、勘驗筆錄制作人出庭作證的情況。如果發現沒有通知或通知不到位,應及時與法院協商解決。辯護律師應當了解公訴人和法庭的人員情況,協助被告人確定是否有申請回避的理由,是否申請回避。

庭審前,辯護律師應當根據案件事實和證據,制作出庭提綱。出庭提綱的內容包括:(1)詢問提綱(包括詢問被告人、共同被告人、被害人、證人、鑒定人等。);(二)質證意見(對控方證據三個特征的異議);(三)證據提綱(根據證據清單);(4)答辯意見和答辯提綱。

7.法庭調查

律師出庭時應遵守法庭的規則和秩序,服從法庭的指示。二名以上被告人的案件,有壹名以上律師出庭的,辯護律師應當按照起訴書所列被告人的順序就座。如果法庭在核對被告人的年齡、身份、犯罪記錄等方面出現錯誤,可能影響案件的審理結果,律師應當認真記錄,並在法庭調查時予以澄清。在法庭調查過程中,辯護律師應當認真聽取公訴人、審判長對被告人的訊問,並做好相應記錄,隨時調整提問提綱。經審判長許可,辯護律師可以向被告人提問,對已經提問且被告人已經明確回答的問題,應當回避。被告人承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在公訴人訊問過程中已經基本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辯護人可以就有利於被告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補充問題。

以上是律師作為辯護人在審判階段的責任介紹,希望能給妳提供壹些幫助。在不同階段,律師作為辯護人的責任是不同的。如果您還想了解他們在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的職責,請直接撥打我們海口律師的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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