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規劃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已經2010年10月6日市政府第5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妳們,請遵照執行。2010年1月28日巢湖市城市規劃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規範我市城市規劃區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保護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城市建設順利進行, 第二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本辦法適用於巢湖市城市規劃區內征收集體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拆遷,以及對被拆遷人的補償安置。 第三條拆遷集體所有土地上的房屋,應當遵循“依法拆遷、合理補償安置”的原則,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有利於節約集約用地。第四條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實施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工作的機構。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所有權人。第五條市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對本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監督管理。市規劃、發展改革、農業、公安、房產、工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 * *做好征收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管理工作。第六條居巢區人民政府和市開發區管理委員會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具體負責本轄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組織實施工作。第二章拆遷管理第七條集體土地征收方案公布後,市有關部門、居巢區和市開發區管委會不得在拆遷範圍內辦理下列事項: (壹)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二)辦理房屋和土地用途變更手續;(三)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和宅基地使用權轉移手續;(四)批準新建、改建、擴建房屋;(五)為分戶或分戶的;(六)核發工商營業執照。征地公告發布後,擅自辦理本條所列事項的,實施拆遷時不予認可。第八條拆遷人應當依據集體土地征收方案和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集體土地征收、房屋拆遷和補償安置的實施方案。第九條市國土資源部門在審核集體土地征收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時,應當公開告知被拆遷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拆遷人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申請聽證的,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及時組織聽證。第十條市國土資源部門應當自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批準之日起5日內,發布補償安置公告,公布建設項目名稱、拆遷人、拆遷範圍、補償安置方式和標準、搬遷期限、救濟渠道等事項。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公布補償安置的具體方案,並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第十壹條拆遷集體所有土地上的房屋,可以自行實施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其他組織實施拆遷。第十二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規定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協議應當明確補償標準和金額、支付期限、安置方式、安置房的位置和面積、安置房的交付期限、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第十三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後,壹方不履行協議的,另壹方可以根據協議向巢湖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三章補償安置規定第十四條拆遷人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的用途,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房屋分為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本辦法所稱住宅房屋,是指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依法取得的用於日常生活的房屋。本辦法所稱非住宅房屋,是指在集體所有的土地上依法取得的除住宅以外的生產性、公益性房屋。未經縣級以上規劃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拆遷補償按房屋原用途確定。第十五條拆遷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按照被拆遷土地、房屋權屬證書依法登記的面積或者經批準的宅基地審批表、房屋權屬證書載明的面積予以合理補償。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補償:(壹)超出批準使用期限,或者雖未明確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臨時建築;(二)拆除新宅基地後建設住宅房屋,但未退還原宅基地的,其原住宅房屋不變;(三)拆遷公告發布後,在拆遷範圍內已經新建、改建或者增建的房屋、臨時工棚等設施;(四)拆遷公告發布後種植的花卉、苗木和樹木;(五)其他未按規定給予補償的情形。第十七條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行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被拆遷人可以自行選擇補償安置方式。第十八條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方式安置的,安置面積按照下列規定計算確定: (壹)被拆遷房屋人均建築面積超過40平方米的,按照需要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的安置標準計算安置面積,超過部分實行貨幣補償;(二)被拆遷房屋人均建築面積不足40平方米的,可按需安置人口人均40平方米計算安置面積。第十九條被拆遷房屋的安置人口是指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在村民小組土地承包合同中有承包地的。(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納入安置人口:1、大中專院校學生戶口遷入前、現役義務兵和士官戶口註銷前(符合國家軍隊安置政策的除外)、勞教人員戶口註銷前等。,且原戶籍關系在房屋拆遷所在地;2.壹方戶籍在村民小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戶籍在異地且無宅基地且不享受政府福利分房政策的;3、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家庭戶,增加壹個安置人口;4、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入戶條件,給予入戶;5.市認證辦公室認定的其他情形。(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計入安置人口:1,住壹套房子、寄養、送學或空掛的人;2.因結婚離開集體經濟組織,但不在原村民小組居住或偶爾居住,雖然戶籍未遷出的人員。第二十條選擇產權調換安置的被拆遷人,按下列規定結算: (壹)應享受安置面積的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現行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相互結算差價。(二)超出應享受安置面積的部分,按重置價格給予貨幣補償。(三)不足享受面積(正負3%),拆遷人要求補足的,補足部分按市政府公布的重置價格購買。(四)協議安置面積與實際安置面積的差額,由市政府按現行重置價格結算。(5)在提供的安置房類型允許的情況下,每個安置人口可以按安置房小區成本價購買不超過4平方米(含4平方米)的安置房面積。購買面積超過人均4平方米(人均購買面積不超過8平方米)的,按照安置房小區評估市場價結算。安置房的成本價和評估市場價由城投公司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第二十壹條被拆遷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被拆遷房屋按照重置價格給予貨幣補償。被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簽訂貨幣補償安置協議,協議應當載明被拆遷人放棄產權調換安置的事項。第二十二條被拆遷房屋的附屬設施不予安置,拆遷人應當給予相應的貨幣補償。拆除未超過使用年限的臨時建築,按照重置價格結合剩余使用年限給予適當補償。拆遷人應當補償被拆遷房屋的裝修費用。第二十三條拆遷住宅房屋,被拆遷人產權調換安置需要臨時過渡的,拆遷協議應當明確過渡期限和過渡方式,並對被拆遷人給予臨時安置補貼。第二十四條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實行產權調換安置需要臨時過渡的,拆遷人應當支付兩次搬家補助費。第二十五條被拆遷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搬遷。提前搬遷的,拆遷人可以給予適當獎勵。第二十六條拆遷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安置。補償面積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確定,補償標準按照重置價格補償。第二十七條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遷人停產、停業和搬遷、過渡的,拆遷人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建築面積,結合被拆遷房屋的用途、位置、經營狀況等因素支付壹次性經濟補貼。第二十八條拆遷出租(出借)住宅或非住宅房屋,使用人不予安置和補償,房屋所有權人自行處理租賃關系。第四章監督管理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幹擾、妨礙或者抗拒拆遷工作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條損害農民利益、侵占或者挪用拆遷補償費的單位和個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三十壹條拆遷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章附則第三十二條本辦法中的拆遷補償安置標準由市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產、物價部門制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第三十三條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房產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解釋。第三十四條在本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外,征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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