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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到檢察院查看完卷宗了,復印完可以讓家屬看嗎

不可以。壹般來說,辯護人可以在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查閱、復制相關案卷材料,而被告人的家屬則沒有這種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這裏註意幾個問題:

1、刑事案件分為公安偵查、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審理三個階段,上面這個法條特指第二個階段及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辯護人的卷宗查閱復制權;

2、不讓辯護人以外的人查看、復制卷宗,是為了不影響刑事程序的正常進行。如有些被告人家屬查閱卷宗後會想辦法作偽證、打擊報復證人等;

3、辯護人在復制卷宗後,能否給被告人家屬查閱或復制?原則上也是不被允許的。辯護律師應遵守有關的保密義務,有些需要保密的材料及內容不能向家屬通報。但這個問題法律規定並不明確。(曾經有河南省沁陽市律師將案卷復印材料留給被告人家屬。壹審被判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後二審改判無罪。)

擴展資料

作為被告人家屬如果擔任案件的辯護人,也是可以經過檢察院、法院許可復印相關資料的。法律依據是: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這裏明確規定,被告人的親屬是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的。另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的規定,作為“其他辯護人”的被告人親屬在審查起訴階段,可以跟檢察院溝通;如果得到認可,是可以復印卷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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