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時在多家律師事務所執業;
2.為雙方代理;
3.以不正當手段爭奪業務;
4.接受委托後拒絕辯護或者代理的;
5.無正當理由不出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的;
6.泄露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7.私自接受委托;
8.收取費用謀取有爭議的利益;
9.擾亂法庭;
10,仲裁庭順序等。
律師的職責和義務包括:
1.按照約定向委托人提供有關法律問題的咨詢,起草、審查法律文書,代理參加訴訟、調解或仲裁活動,辦理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務,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律師代理訴訟法律事務或者代理非訴訟法律事務的,應當在委托權限範圍內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2、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委托人可以拒絕其委托的律師繼續為其辯護或者代理,同時可以另行委托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代理人;
3、擔任法律顧問、訴訟代理人、刑事辯護人、非訴訟代理人,參與調解和仲裁,解答法律咨詢,撰寫法律文書等。,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
歸納起來,律師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包括:同時在多個律師事務所執業,代理雙方當事人,以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接受委托後拒絕辯護或代理,無正當理由不出庭參加訴訟或仲裁,泄露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私自接受委托,為有爭議的利益收取費用,擾亂法院、仲裁庭秩序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七條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受到不正當競爭損害的經營者的賠償數額,按照其因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確定的數額的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六條、第九條的規定,權利人因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和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侵權情節,給予權利人500萬元以下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