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都需要通過開庭查明事實,讓法院做出客觀公正的判決。
第二,接待當事人。
壹個律師大部分時間都花在接待客戶上,這也是律師打贏官司的基礎,所以接待客戶對律師來說非常重要。
在接待委托人之前,需要對其基本法律問題有壹個初步的了解,律師要有針對性地準備相關材料,比如詳細的法律規定、判例,如果確定委托,還要準備代理手續。在接待中詳細解釋當事人的法律問題,對律師的水平要求很高。如果有些問題律師不知道,結果很嚴重,案子可能就沒了。
第三,調查取證。
調查取證是律師的基本工作。對於需要調查取證的案件,律師需要準備相關調查程序,確定調查對象,安排時間進行調查。
對於不歡迎律師調查取證的單位,也必須向法院申請調查令,這樣才能保證獲得有價值的證據材料。
第四,與辦案單位溝通。
與法院的溝通。
立案,現在民事案件通常更方便,這要歸功於立案登記制。但是有些法院立案人員不專業或者趕上年底法院控制立案數量,也會導致立案困難。比如民間借貸案件中,原告所在地是否有管轄權。雖然《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明確了這個問題,收錢的壹方有管轄權,但實踐中還是會有人到被告處立案,從而增加了原告的訴因。
在這種情況下,律師需要與立案人員充分溝通,這不僅是法律規定的,也是我院的先例。真的不行。我得和立案庭的庭長談談。之前有壹個咨詢當事人拒絕在他的經常居住地立案,到被告所在地立案。最後壹審法院判決原告敗訴,幸好二審勝訴。也許沒必要在原告處立案。
立案之後,是第壹步。接下來就是及時和法院溝通,詢問負責的法官,提交證人出庭作證的申請。有些證據律師拿不到,需要向法院申請。如果法院在安排開庭方面有沖突,他們需要溝通是否可以安排另壹次開庭。大部分法官都不錯,理解律師的工作。有些情況需要保留。如果要申請保全,需要提供擔保。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需要申請非法證據排除,並及時提交申請和線索,律師壹般需要當面與法官陳述排除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