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以上三種現象,我們不僅要問:是我們的法治出了問題,還是我們的律師出了問題?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我們可以將律師權利分為三類,即律師人身權、律師執業權和律師訴訟權。
律師人身權是指法律賦予的作為人而存在的最基本的權利,主要包括生命權、健康權、人身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
律師執業權是指《律師法》規定律師有權依法開展業務,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法律的正確實施。
律師訴訟權是律師在執業活動中應當享有的權利,是律師依法履行職責的保障。
從某種意義上說,我們的律師在三個方面失去了他們的權利。
1.因立法缺失而喪失權利。
《律師法》等法律法規雖然賦予律師很多權利,但顯然有意無意地遺漏了壹項重要權利,即沒有賦予律師刑事辯護豁免權。
2.因不當剝奪而喪失權利
律師的執業權利是法律賦予的,任何機關和個人無權隨意限制或者剝奪。但是,壹些權威機關的規定在壹定程度上剝奪了律師的合法權利。
3.由於缺乏保護而喪失權利。
首先,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得不到保障。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自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擔保,代為提供法律咨詢、申訴和控告。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況,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然而,這些權利在實踐中無法得到保障。
其次,律師的調查取證權得不到保障。調查取證權是法律賦予律師的壹項核心權利。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律師調查取證的難度相當大。壹些單位和個人不願意為律師出具證明;有的單位內部規定,檔案材料可以提供給公安機關,但不能提供給律師;有的單位甚至對律師調查取證故意阻礙、刁難,拒絕查閱任何資料;有的雖然同意咨詢,但限制律師復印,拒絕出具相關證明。
第三,律師的質證權得不到保障。質證權是律師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壹項重要訴訟權利,但現實中質證權的行使由於種種原因得不到保障。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往往憑借其法律監督者的地位獲得壓倒性優勢,而辯護人在庭審中的訴訟權利非常有限,無力改變自己的劣勢。
第四,律師閱卷權得不到保障。律師依法履職必須有知情權。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審查起訴階段,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而檢察機關壹般將訴訟文書理解為立案決定書、拘留證、逮捕證等。,排除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司法機關收集的證據。這大大限制了律師在實踐中通過閱卷所能了解到的案件事實。
第五,律師的人身權利得不到保障。雖然根據法律規定,律師依法履行職責,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但律師人身權益得不到保障卻是壹個可悲的現實。
律師權利的現狀將對律師行業的發展產生非常不利的影響。
第壹,實踐環境會比較艱苦。
由於我國法治建設起步較晚,司法實踐中壹些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律師的偏見,傳統觀念的影響以及立法的滯後,律師行業面臨的執業環境並不是很好。如果權利問題得不到解決,人身權利、執業權利、訴訟權利得不到保障,律師無疑將面臨更加艱難的執業環境。
第二,實踐的觀念會發生變化。
捍衛法治建設成果,保障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當事人合法權利,為法律和正義而戰,是律師應當堅持的執業理念。這些理念也指導了無數律師為這壹光榮的事業奮鬥終生。然而,隨著律師權利屢遭侵犯的現實,這種觀念也在悄然發生變化。很多律師開始考慮如何趨利避害,開始看所謂的實用主義。尤其是剛剛踏入這個行業的年輕律師,當他們看到同齡人上演的壹幕幕悲劇時,他們為法治、人權、正義而戰的理想,可能還沒來得及進行最初的執業就破滅了。
第三,法律專業的進壹步發展將受到阻礙。
在執業環境變得更加艱難,律師權利得不到保障的背景下,律師行業的進壹步發展無疑會面臨阻礙。律師行業的優秀人才會流失,律師業務也不會得到拓展和深化。
筆者認為,必須在法治建設與律師權利之間建立良性互動關系。所謂良性互動,可以表述為:律師積極參與和推動法治建設,為實現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服務;法治建設應賦予律師權利,並有效保障這壹權利的實現。實現這種良性互動的道德,需要律師具有為法治盡責的理念、爭權奪利的精神,並以積極的行動推進法治建設。能否做出壹份優秀的答卷,不僅關系到自己的命運,也關系到中國法治的未來,每個律師都應該為此而努力。
文章來源: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