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調查取證權的法律規定有《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還有第四十壹條規定辯護律師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
律師調查取證需要什麽
1、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時,必須向被調查人出示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律師調查專用介紹信、委托書、律師執業證,並由二人以上進行。其中可以包括其他律師事務所***同辦理本案的律師。
2、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時,可以在征得被調查人同意後進行全程錄音、錄像。
3、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時,應當制作調查筆錄,並由調查人、見證人或基層組織、單位、司法機關代表人等相關參與人員簽名。
4、辯護律師調查取證時,最好有見證人在場,但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調查取證的見證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
5、由於客觀原因無法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的,應當在筆錄材料中註明情況,並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像。
由此可見,律師調查取證需要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律師在調查取證的過程中,不能強制他人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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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壹條
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