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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調查取證權的法律規定

律師取證是律師出庭前最基礎最重要的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和《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規定,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個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他們收集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罪重還是罪輕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在偵查階段的律師沒有調查取證權利。此階段,律師能做得僅是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或控告,申請取保候審,了解罪名,會見犯罪嫌疑人等。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四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第三十五條 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第三十六條 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依法受到保障。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三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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