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在偵查階段的律師沒有調查取證權利。此階段,律師能做得僅是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或控告,申請取保候審,了解罪名,會見犯罪嫌疑人等。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四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第三十五條 受委托的律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取證的,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第三十六條 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依法受到保障。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三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