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簡稱《律師法》。
第三十五條受委托的律師可以根據案件需要,申請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律師自行調查收集證據的,可以憑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證明,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六條自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之日起,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
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來,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指控犯罪事實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經人民法院許可,其他辯護人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或者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並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辯護律師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擴展數據
調查和取證原則
以客戶要求的權利為中心的原則。
民事訴訟是為了解決原、被告之間存在爭議的事實,而要解決爭議,就必須有證據證明。只有圍繞爭議事實進行調查取證,並由此獲得的證據與爭議事實有直接因果關系,才能證明。否則,它就是無用的證據。
客觀性和及時性原則
由於李實案件是客觀存在的,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也應該是客觀存在的。作為訴訟中的證據,必須是客觀事實。無論物證、書證還是人證,虛構的事實和經過推測、假設後作出的陳述,都可以寫成證據。
因此,律師在調查取證過程中,壹定要註意收集和搜集與爭議事實有直接因果關系或客觀關聯的證據。
合法謹慎原則
(1)合法性是指律師應當按照《律師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收集證據。合法收集證據是保證證據證明力的前提。非法收集的證據不能作為
最終決定的基礎。收集證據的合法性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壹是代理律師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取證時,應當向被調查單位或者個人出示律師執業證、律師調查函或者律師調查專用證明,說明目的,同時必須告知被調查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其次,調查筆錄要記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系方式等。被申請人的;調查人員的姓名、性別、年齡和律師事務所;調查的年、月、日和地點;調查筆錄應當交被調查人核實,最後由被調查人簽名或者蓋章。
再次,復制被調查單位的材料,應由主管人員核實,並加蓋單位公章:註明年、月、日;並附上調查人(代理律師)的證明。最後,調查和向證人收集證據不應通過威脅、欺騙、酷刑和其他非法手段進行。
(2)
細致是指在調查取證過程中,代理律師要細致認真,不能馬虎,收集或提取與案件有直接因果關系的各種證據。
比如,當證人回答詢問的內容含糊不清時,代理律師應仔細審查問題,詢問與案件有直接因果關系的內容,並做簡單明了的記錄。
調查提取證據時,應以原始材料為主;如果真的很難提取原件,可以提取復印件;對可能變質或者被銷毀的物證,應當采取相應的保全措施。還應收集和摘錄原始文件;向法院提交時,應先提交復印件,庭審時提交書證原件。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調查取證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律師的調查取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