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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獲取證據的法律規定

調查取證是律師執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訴訟中,審判方式的改革更加強調調動雙方的積極性,法官傾向於扮演中立的仲裁角色。這樣,無論是刑事辯護還是民事、行政訴訟,律師的意見在沒有相應證據支持的情況下,只能是空穴來風、被動挨打。調查取證是律師獲取證據的重要方式之壹。然而,調查取證壹直是律師的難題。

律師調查取證的內容包括:

1,證據調查。受民事案件當事人的委托,調查並有計劃地收集相關的訴訟和非訴訟證據;

2.知識產權調查。可以調查侵犯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商業秘密等知識產權的案件。協助查清盜版圖書、音像制品、軟件的來源,調查假冒偽劣產品的生產窩點,獲取相應證據,打擊假冒偽劣產品,保護知識產權;

3.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去向。接受委托,協助債權人尋找失蹤企業和逃廢債務人。協助法院調查、執行、追查被執行人隱匿、轉移的財產和賬目,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1.如果沒有直接證據,但間接證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

1,證據已經核實;

2.證據相互印證,不存在不能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問題;

3.全案證據已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

4.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結論具有唯壹性;

5.基於證據的推理符合邏輯和經驗。

二、輕傷證據不足如何判斷?

1.公安機關可以調解結案。原本認為“證據不足”的輕微傷案件,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應當出具偵查終結報告,送達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均可進行說服教育。在雙方自願的前提下,雙方可以向公安機關寫出調解申請書,在此基礎上,公安機關可以組織調解結案。這樣有助於穩定雙方情緒,及時化解矛盾;

2.受害者提起自訴。對於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充分的普通輕傷案件,公安機關壹時無法說服雙方自願調解的,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公安機關經過調查,認為傷害證據仍然不足,或者難以查清,或者不認為是犯罪的,應當告知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責任;

3.對特殊案件實行“有限公訴”。即對於符合上述公訴壹般條件、案情復雜、社會影響或危害較大、公安機關已對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並可判處刑罰的輕傷案件,公安機關應盡快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

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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