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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都講些什麽

前言

刑事律師會見的壹個重點是“發現”,即與當事人(犯罪嫌疑人)溝通了解案情,然後發現有利當事人的證據、事實和情節;另外壹重點是“告知”,就是讓當事人充分了解了法律規定的基本訴訟權利以及刑事實體上的基本犯罪構成要件。壹般情況下,律師會在當事人了解的訴訟權利和犯罪構成要件後,與律師充分溝通案情。

壹、關於律師了解案情6大內容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向其了解有關案件的情況,可以從以下6大內容:

(壹)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況。犯罪主體在法律上對案件的影響是重大的,如未成年人14和16周歲的臨界點,是否在校生等,有無前科劣跡等。

(二)是否參與以及怎樣參與所涉嫌的案件;這裏重點關註罪與非罪的問題。

(三)如果承認有罪,陳述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實和情節;有沒有從犯,未遂等情節,事實和數額有沒有爭議。

(四)如果認為無罪,陳述無罪的辯解;例如發現不在場等無罪證據的問題。

(五)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法律手段是否完備,程序是否合法;了解案發經過,有沒有自首等情節。

(六)被采取強制措施後其人身權利及訴訟權利是否受到侵犯;關註是否有存在非法取證的情況。

二、關於刑事訴訟權利的告知的3大方面

律師會見當事人不受監聽,但是以往的案例顯示,個別辦案機關存在違法監聽的情況。當然即使有違法監聽,法律規定會見過程被監聽的內容不得作為證據使用。

如果是重大案件,律師壹般可以適當提示,把不被監聽的法律規定告知當事人,然後再重點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咨詢和了解案情,法律咨詢內容主要分為以下三個方面:

第壹、告知基本的訴訟權利和訊問規定8個方面

(壹)犯罪嫌疑人有不被強迫證實自己有罪的權利;

(二)犯罪嫌疑人有對辦案機關侵權行為、程序違法提出申訴和控告的權利;

(三)犯罪嫌疑人有申請辦案人員回避的權利;

(四)犯罪嫌疑人享有辦案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向其告知的權利及可以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權利等異議權利;

(五)犯罪嫌疑人有對刑事案件管轄提出異議的權利;

(六)犯罪嫌疑人對辦案人員的提問有如實回答的義務及時對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七)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權利,對辦案人員制作的訊問筆錄核對、補充、改正、附加說明的權利以及在承認筆錄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蓋章的義務。

(八)犯罪嫌疑人有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以獲得從寬處罰的權利。

以上內容,重點是第7和第6項,告知筆錄簽署和簽認相關證據材料的註意權利。律師要懂得讓當事人區分供述和筆錄的關系,筆錄只是供述的載體,但對供述非常重要。筆錄要看清楚再簽名,如果筆錄內容與自己說的不壹致,要修改。如果辦案人員不給修改,筆錄的內容又與自己說的不壹致,也不要單純地拒絕簽名,可以直接寫上“以上內容與我說的不同”等表達筆錄與自己供述不壹致的內容,再簽名。而證據材料,在簽認時,也要適當的辯解,如果自己不清楚不知道,也要寫明。

第二、告知刑事程序和強制措施的5項規定內容

(壹)強制措施的種類,重點是審查逮捕的重要性;

(二)強制措施的條件、適用程序的法律規定;

(三)強制措施期限的法律規定,例如業內所說的黃金37天等。

(四)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權利及條件。

(五)告知刑事案件各個階段的程序重點;

這裏重點是開始傳喚或拘留時的過程,核實有沒有自首情節。另壹個重點是審查逮捕期間,如果涉及無罪辯解和未成年人的,要告知向審查逮捕的經辦檢察官表達意見的重要性。

第三、告知犯罪構成與證據方面關聯的5項規定

(壹)刑法關於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關規定 ;

(二)刑法關於自首、立功及其他相關從輕、減輕以及免予處罰的規定;

(三)刑事案件舉證責任的相關規定;

(四)證據的含義、種類及收集、使用的相關規定;

(五)非法證據排除的相關規定。

事實上,在第壹次會見時以上是告知的重點內容,當事人要在充分知道上述規定後,再向辯護律師陳述案情。

三、余論

律師會見是個技術活,經驗豐富的律師會充分告知法律規定賦予當事人的權利,然後重點發現有利於當事人事實和情節。

同時,律師也會註意會見過程中不被監聽權利,以及被違規監聽可能對當事人的產生的不利風險。

當然,這裏就辯護律師對於涉及法律規定和權利告知後,由當事人充分理解下自己選擇陳述。

總之,律師會見既是講法律規定的壹環,也是講技術的壹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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