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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都是幹什麽工作的

律師職業介紹

律師職業介紹,律師也是我們常見的職業了,律師必須通過考試或考核才能被授予相關的證書和資格,而且律師工作期間應當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下面為大家分享律師職業介紹。

律師職業介紹1  律師職業的工作內容

(壹)法律咨詢、建議

為公司常見法律問題提供專業的法律咨詢,出具法律建議。

(二)審查、修改合同

通過統計合同常見合同類型,包括經濟類合同、勞動合同等,制定常規類型合同範本;完善合同訂立、履行以及爭議解決的相關程序,包括對合同主體資格、條款、擔保、履行以及合同救濟等過程的風險進行評估。

提出預防性措施;建立合同履行監督制度,加強合同相關單據、發票等證據的收集、保管管理;制定書面合同的合同審查或管理制度;建立合同審查和評估制度,加強合同統壹保管和備案制度;

(三)勞動糾紛處理

擬定勞動合同、保密協議、競業禁止協議文本,審核修訂與勞動合同有關的制度。解讀新頒布的與勞動合同有關的法律法規,對於其中有與公司制度裏相沖突的地方,直接在制度裏進行修改。

(四)提供法律培訓

培訓對象包括為企業管理層提供法律培訓和為公司員工提供法律培訓。法律培訓的內容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勞動法》、《知識產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環境保護法》、《刑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培訓。

(五)知識產權管理

代理向商標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商標註冊;申請馳名商標認定相關事宜;代理辦理商標申請權轉讓、商標轉讓以及許可使用等相關合作事宜;代理處理商標權有關權屬爭議,代理有關協商、申訴事宜。代理向專利局申報專利。關註企業商標、專利、商號等知識產權的權益狀況,發現侵權行為及時匯報處理。

(六)債權債務管理

企業存在對其他單位的應收貨款等債權的,應盡早收回;暫時無法收回的,應盡早確權,以防止債權因訴訟時效的屆滿而無法收回。

可制作固定格式的催款函(通知書),由業務人員通過傳真、郵寄等方式送達債務人,並獲取對方簽收確認的書面憑證,作為債權確權的有效證據。債權經多次催繳仍無收回希望的,企業可考慮在時機成熟時,通過訴訟方式收回債權,法務部門應制作訴訟方案及相應文件起訴。

任職律師的條件

1、律師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被授予法律職業資格證書;

2、律師必須既有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又有執業證書;

3、律師的服務對象是整個社會,沒有特定對象,自然人、法人均可委托律師代為法律事務;

4、從事律師業務時必須有當事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在授權範圍內進行工作,不允許越權或濫用權利;

5、律師是法律工作者,律師只能在法律允許範圍內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其在法律允許範圍內的工作受法律保護,不受行政單位、黨派、個人的幹預。

律師的崗位職責

1、擔任法律顧問;

2、擔任訴訟代理人;

3、擔任刑事辯護人;

4、擔任非訴訟代理,參與調解和仲裁;

5、解答法律咨詢,代的寫法律文書等,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

律師職位的優勢

法律依據:  

同時,根據《律師法》第五條 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二)通過國家統壹司法考試;

(三)在律師事務所實習滿壹年;

(四)品行良好。

實行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前取得的律師資格憑證,在申請律師執業時,與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合格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條 申請律師執業,應當向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國家統壹司法考試合格證書;

(二)律師協會出具的申請人實習考核合格的材料;

(三)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四)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請人的證明。

申請兼職律師執業的,還應當提交所在單位同意申請人兼職從事律師職業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審查,並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執業的決定。準予執業的,向申請人頒發律師執業證書;不準予執業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七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第八條 具有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學歷,在法律服務人員緊缺領域從事專業工作滿十五年,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同等專業水平並具有相應的專業法律知識的人員,申請專職律師執業的,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考核合格,準予執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撤銷準予執業的決定,並註銷被準予執業人員的律師執業證書:

(壹)申請人以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

(二)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執業的。

第十條 律師只能在壹個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變更執業機構的,應當申請換發律師執業證書。

律師執業不受地域限制。

第十壹條 公務員不得兼任執業律師。

律師擔任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任職期間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

第十二條 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中從事法學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員,符合本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經所在單位同意,依照本法第六條規定的程序,可以申請兼職律師執業。

第十三條 沒有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人員,不得以律師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從事訴訟代理或者辯護業務。

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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