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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都是為正義而辯護的嗎?

律師不壹定都是為爭議辯護,準確的說,律師是為了當事人的利益而辯護。

《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第三十壹條 律師擔任辯護人的,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法律和其他社會科學壹樣,與自然科學存在明顯不同,那就是:不是每個問題都有唯壹的正確答案。很多生活中的事情,不壹定有著標準而確定的答案。法學這門學科的核心內容是價值的選擇,甚至是兩種都需要法律保護的價值,出現了沖突,這時候,法律就要決定哪個價值更需要保護。這就也就不可避免的出現了,不同人對於法律的理解可能是不同的,不是誰對誰錯的問題,而是在今天這個歷史時點,哪個價值更需要法律的保護。所以,不同的人對於法律的理解不可避免的會出現差異。於是,在法庭上,律師基於自身的職責,會向有利於被告人的方面理解法律,而檢察官,也是基於自身的職責,會向不利於被告人的方面理解法律,而法官,則居中裁判。這個裁判即審判的過程,就是法官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的過程,雖然律師和檢察官互不相讓、各執壹詞,但這個以對抗為主要方式的庭審過程,卻是最公正的審判過程。這個過程能讓被告人把自己的辯解,通過律師這個法律專業人士,用法律的語言表達出來,而且這個過程,也能夠使法官更全面的思考案件和適用法律。

所以,在審判過程中,律師不代表邪惡,也不代表正義,代表的只是壹種有利於被告人的法律觀點,同樣,檢察官不代表正義,也不代表邪惡,代表的是法律上不利於被告人的觀點。這樣,審判者即法官可以綜合兩種觀點,其在裁判時,既讓被告人充分地為自己辯解了,也會使法官對於法律的理解會更加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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