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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發現涉及刑事案件。

遇到類似情況,作為律師,我會選擇為我的當事人保密。

有人會說這不是縱容犯罪分子嗎?不要急著噴我,我是這麽想的:

1.首先,找到辯護律師的權利只有兩個來源,壹是委托辯護,二是指定辯護;

委托辯護權來源於被告人及其近親屬的委托。我們在這裏展開。刑事案件中的近親屬是指丈夫、妻子、父親、母親、兒子、女兒、兄弟姐妹,對應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6項。

指定辯護的權利來源於法律規定,相應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這裏需要註意的是,雖然刑事訴訟法規定了指定辯護的範圍,但是隨著近年來法律援助的發展,壹些省份已經實現了刑事案件法律援助的全覆蓋,也就是說任何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都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然後由法律援助中心指定律師進行辯護。

2.其次,要明確辯護律師的責任。

早在2018刑事訴訟法修改時,就已經明確了這個問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辯護人的職責是根據事實和法律,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其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由此可見,辯護律師要做的是從現有證據中尋找被告人無罪、從輕或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而不是尋找被告人有罪的材料。

3.知識拓展:在司法實踐中,類似的情況也會發生,但絕不普遍。如果真的發生了,辯護律師首先要做的就是依法辯護,決不能沒有刑法就非法辯護。同時,他必須就辯護觀點與被告充分溝通,爭取達成壹致。有人會問,不能達成協議怎麽辦?個人認為,如果不能達成壹致,可以考慮終止委托關系。我遇到過辯護人當庭做有罪辯護,但被告人做無罪辯護,或者辯護人做無罪辯護,被告人做有罪辯護的。這是典型的辯護意見不合。在法庭上成為笑柄並不重要。關鍵是會對被告人的量刑非常不利。這裏我也結合自己的辦案經驗。談談自己的想法,希望對大家有益。如果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被告人的清白,就不要為了迎合被告人及其家屬而進行無罪辯護,否則在以後量刑的時候對被告人非常不利,因為認罪也是壹種輕判情節。作為律師,妳必須處處為法律負責,為當事人利益最大化負責!

對此妳怎麽看?歡迎在評論區留言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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