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實踐中律師辦理和接觸的風險代理案件來看,風險代理從大類上分,有兩種收費方式:
1、半風險代理模式
在代理合同中律師代理費分兩部分,基本代理費+風險代理費。
基本代理費部分簽約後支付,且不論辦案結果如何,這部分不予退還。
而風險代理部分則是約定以壹定比例或標準,結合案件處理結果,支付風險代理費;
2、全風險代理模式
合同中的全部代理費均與結果掛鉤,全部是按壹定比例或標準,結合案件處理結果確定應支付的代理費。
不管是半風險代理模式中的風險代理部分還是全風險代理模式,雙方視案情需要也可以約定當事人先預付壹部分或全部的風險代理費,最後根據案件結果多退少補。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風險代理中律師的風險指的是律師付出勞動有無法獲得相應報酬的風險。但在辦案過程中發生的法院等第三方收取的訴訟費、保全費等費用或者律師在辦案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等辦案支出,並不屬於風險代理範圍。
法院等第三方收取與訴訟相關的費用,不管是否聘請律師代理,都會發生。而律師辦案過程中發生的差旅費,如果律師不代理,當事人自己處理同樣也會發生。這些費用是由當事人根據實際發生情況支付的,不在律師風險代理費範圍。
還有,與案件結果掛鉤可能是指案件的判決結果,也可能是指案件判決後的執行結果。到底是與哪個結果掛鉤,需要雙方在代理合同中予以明確。
風險代理如下:
風險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間的壹種特殊委托訴訟代理,委托人先不預支付代理費或者支付少量代理費用,案件執行結束後委托人按照執行後的款項的壹定比例付給代理人作為報酬(具體比例事先約定好)。
如果案件敗訴沒有或者執行不能導致無法獲償,則代理人將得不到任何回報;訴訟目的達到,代理人獲取的報酬壹般高於普通計件或者按標的約定收費,被代理人將按照約定的高額比例支付給代理人,對雙方來講都存在壹定風險,所以稱之為風險代理。
綜上所述,律師收取服務費的方式以及數額,根據不同類型的案件、不同標的額是不壹樣的,壹般分為按件收費、按標的額收費和時長付費等方式,刑事案件的代理還有按階段收費的形式。
法律依據:
《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十壹條
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時,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壹)婚姻、繼承案件;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等。
第十二條
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群體性訴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第十三條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